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是否要去工商局办理登记?
发布时间:2016-11-10     浏览量:4019    分享到: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是不需要去工商局办理登记的,依据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记名股票需要背书。依据如下: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非上市股份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不是法定登记事项,因此股权转让后股东无需到工商局办理登记。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六)公司类型;(七)经营范围;(八)营业期限;(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三、公司章程属于备案事项,因此,如果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的,章程修改后,应当到工商局备案。依据的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