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解释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6-12-08     浏览量:4176    分享到:

 

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是依照规范目的、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当然地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

《唐律》中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诸断罪皆须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二十"。该条意思是指刑法明文规定某一重的行为都不属于犯罪,那么另一行为较之为轻,当然更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如果某一轻的行为在刑法中都规定为犯罪,另一行为较之为重,即使刑法没有规定,也更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该条所载明的举重以明轻或举轻以明重的逻辑推理过程就是当然解释。同样,法官或律师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当然解释时,所遵循的推理即是法律对性质较轻的行为都予以禁止,那么对性质严重的行为更在禁止之列,这就叫"举轻明重",同样,如果法律对性质较重的行为都予以准许自由为之,对性质较轻的行为更是予以准许,这就叫"举重明轻"

当然解释具有完备且严谨的逻辑推理结构,能够弥补法律漏洞,使法律规范得到灵活适用。基于其显著的优越性,当然解释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已逐渐得到重视与运用。下面我们就通过案例来说明当然解释的逻辑推理过程。

案例: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如何,怎样判定?首先,关于甲乙丙与戊之间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28条可以得出即使未经丁同意,租赁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该租赁合同对丁是否有效呢,如果对丁无效,则丁就可以依据物权请求权请求戊返还租赁房屋,并要求甲乙丙承担违约责任。而法律并没有对该类问题进行规范,但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在按份共有中的处分行为需经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而租赁行为相比处分行为较轻,经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更应该是有效的,故本案例中的甲乙丙与戊的租赁合同对丁同样有效。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成文法相对于迅速发展的社会生活而言,都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和不完善性,且法律是由语言文字所表述的,语言文字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法律出现漏洞是在所难免的,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就成了必然的活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良好的裁判方法是正确进行裁判的利器,“当然解释”只是众多“利器”中的一把,“当然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仍需进行不断挖掘。同时,我们需注意该解释方法不是任意适用的,其具有一定的限制,即不能逾越“立法旨趣”之预测可能性。何为立法旨趣呢?即个别或多数法律规定所欲实现的基本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