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观点提取于《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是否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否。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对于部出资和全额出资,其区别在于,全额出资,父母赠与的标的物是物权,而部分出资,父母赠与的标的物仅仅是金钱。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或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财产在没有明确约定只赠与一方的情形下,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其中一方与同居人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后,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归同居人所有,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仅以书面形式确认物权归属,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如果第三人有出资,应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
四、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无效,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无过错方应在一年内主张重新分割财产,但实践中无过错方对非亲子关系的知情时间是不确定的,往往知情时已超诉讼时效,为了公平正义,人民法院确认双方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条款无效。
五、离婚后军人才复原、专业,原配偶是否有权分割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答:有权。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属于可期待利益,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进行分割。
六、婚前分配婚后购买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以房改优惠价所购的房改房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七、一方婚前房产结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对自己婚前取得的房产基于婚姻关系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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