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个案例,既存在于现实生活中,也出现在司法考题中,大意是这样的:某个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等供客人方便消费、选用,且价格也高于一般市场价格。某客人甲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牌,误以为酒店内消费品为酒店免费提供,遂饮用了一瓶洋酒,在退房结账时,被告知需要按照洋酒标价付费,客人拒付。其实,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客人甲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客人甲构成重大误解,故其可申请撤销,但是在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而客人甲就是对其行为的性质发生了错误认识,误以为其饮用洋酒的行为属于接受赠与的承诺,故构成重大误解。上述观点不加以认真思索,会发现确实很有道理,但是,实际上却存在重大逻辑与法律推理漏洞。酒店提供消费品,并予以明确标价,属于发出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客人甲饮用洋酒系作出赠与的承诺,双方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则既不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也不存在赠与法律关系。而客人甲若构成重大误解,则在撤销前合同应当成立并生效。如此一来,明显存在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应当遵循“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什么叫“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呢,是指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在上述案例中,具体推理思路为:为了保护酒店对客人甲行为的合理信赖及交易安全,应对客人甲的行为作客观主义解释,即作为一个大众理性人,一般情况,他可以认识到提供的洋酒应属于酒店出售的,经由解释,则认定客人甲饮用洋酒的行为是对买卖合同的承诺,故客人甲与酒店之间成立以标价为内容的洋酒买卖合同。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客人甲的意思自治,客人甲的真实意思为赠与的承诺,其与经由解释的客观意思不一致,客人甲对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故客人甲撤销合同后,应对酒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返还不当得利责任,即客人甲须按照洋酒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两种观点结论一致,但是推理操作过程却不同,唯有遵循“解释先行于错误”的规则,才能得到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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