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直接投资是资本跨国流动的主要方式,占据国际投资的主导地位。国际直接投资的特点是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并获取利润。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国际直接投资主要分为股权参与和非股权参与,而且越来越多的私人投资者逐渐转向了非股权投资的方式,如通过资金、技术、管理、销售等方面的联系来达到“事实上控制”。
国际上调整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三大类:
1.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是指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的海外投资法律法规。如我国为吸引外资而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
2.国际条约
有关国际投资的条约包括多边、双边和区域条约:
(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简称《汉城公约》。根据该公约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即国际上常用“MIGA”指代该机构。主要作用是为在发展中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的外国私人投资者提供非商业风险的担保,即政治险的担保。如我国私人投资者在海外发展中国家的投资项目遭遇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政府当局征用或没收、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可以从MIGA获得一定赔偿。
(2)《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简称《华盛顿公约》。我国已于1990年批准了该公约,是其成员国。根据该公约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该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直接投资争议,但必须由双方经合意书面提交中心。也就是说我国私人在该公约的另一缔约国投资,或该公约的另一缔约国的私人在我国投资产生的争议,可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交由中心管辖。中心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是调节和仲裁,依据是双方的投资合同、东道国的投资法等。
(3)WTO中有关投资的协议。主要包括《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三个协议既是对各国引导和管辖外资权力的多边约束,也是各国外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际直接投资必须遵守WTO项下的有关规定。
(4)《多边投资协定》。WTO框架下的多边投资协定目前仍处在谈判阶段。区域性的多边投资协定主要分布在欧洲和美国,亚太和东盟地区的多边协定主要是《非约束性投资原则》和《东盟投资区域框架协议》,基本上都涉及到各国投资政策自由化、投资待遇标准、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转移定价等内容。
(5)双边投资条约。双边投资条约的目的是以书面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投资安全,是目前国际投资法律框架的主要支柱。
3.国际直接投资还必须遵守有关投资的国际惯例、某些国际组织作出的决议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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