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善辩而非狡辩
发布时间:2016-12-16     浏览量: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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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下午,跟随本所律师去某县法院参加了一个民事纠纷案子的庭审,案情大概是该县供电公司位于某处的高压线着火,电线坠落导致高压线下面的某村村民种植的苗木烧毁。
该村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对方聘请的是两个律师,一个稍年长一点,另一个律师三十岁左右的样子。在举证质证阶段,双方律师都表现的非常棒,作为实习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不得发言,我在记录的同时也暗自佩服对方律师的机智。但是,到了辩论阶段,对方年轻律师的一番话让我刮目相看,甚至推翻了我对其之前的好感与赞赏。
事情是这样的,当我方律师表示,该供电公司高压线路着火导致他人苗木损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方年轻的律师发表了如下意见:该条文规定的是造成“他人”损害,此法条只保护人的权益,而非物的权益,本次纠纷涉及的是苗木损害,所以对方律师适用该法条错误。
听到这里,我忍不住笑了。但是心中充斥着更多的是无奈。作为一名律师,你应该善辩,但是过分的抠字眼以期达到胜诉的目的反而成了能力不足的狡辩。法官与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都不傻,律师最应该做的,应该是通过扎实的理论基础与过硬的实践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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