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宝之战中涉及的几个基础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7-01-23     浏览量:3882    分享到:


一年有余的“万科控制权之争”,在112日又迎来了柳暗花明的一刻。华润发布公告,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约16.9亿股万科A(21.810, 0.00, 0.00%)股转让给深圳地铁,合计转让价格为371.7亿元。至此华润将退出万科,由深圳地铁接棒作为万科的重要股东之一。目前,万科的股权结构已形成新的格局,宝能以25.4%的持股位列第一大股东,深圳地铁位列第二大股东,恒大则以14.07%位列第三。今天我们就“万宝之战”中涉及的几个基础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万宝之战”中涉及的第一个法律关键词“收购”。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和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从而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一)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场所之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票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相对公开市场而言,而非黑市交易),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股或兼并目的。协议收购采取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协议收购的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二)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要约收购的程序:

    1、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2、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3、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4、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的形式。

5、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6、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

7、股票更换。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8、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三)集中竞价收购: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方式是在一个二级市场连续收购流通股而实现控股上市公司的目的的行为,是一种敌意的收购方式,它是未和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实现沟通或者沟通未果后的行为。这些成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的共同特点是小盘、股权分散、社会公众股占股份总额的全部或者绝大多数,形成了颇为中国特色的“收购概念”。

“万宝之战”涉及的第二个关键词“公司章程”。2016年626日,宝能系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包括王石、郁亮等在内的董事、监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万科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与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万科董事由股东提名。股东可以随时更换董事,无论是否任期届满。因此,《万科公司章程》并未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宝能系要求罢免董事、监事的提议也是合法的。此章程的初衷是为了约束董事、监事以及高管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做到尽职尽责,以防出现腐败的管理层。但是王石万万没想到,宝能系竟是利用这一点,将自己一手建立的万科高层来一场“大换血”。这样的章程规定,有利有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决定公司的成立是否顺利,营运是否稳健,成长是否迅速。既要规范公司的日常管理,又要切实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切莫为他人做嫁衣裳。现实社会中,很多中小型公司设立时不注重公司章程的制定问题,有的公司甚至制定两个章程,一个对外应付工商部门的顺利备案,一个是真正对内公司治理。但是,一旦涉及诉讼,对于外部的第三人一律是以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为准,那么很多问题就会接踵而至。为了公司能够有一个长远的发展,科学的治理,公司章程至关重要,公司发起人不能为了一时的眼前利益,而忽略了公司的长远发展,为将来留下无限的隐患。

“万宝之战”涉及的法律问题诸多,本篇文章仅以其中的两个关键词作为讨论点,后续的文章中会分享关于“万宝之战”更多的法律防控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