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与环保部共同研究制定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两个办法旨在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评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中的作用,促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司法部、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省司法厅、省环境保护厅多次沟通协调,启动了我省遴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工作。
一是完善环境损害鉴定类别,设立7个领域专家组。省专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系统、环境经济、其他类(主要包括噪音、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环境法等)。
二是确保专家专业水准,设定高标准准入门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熟悉本专业领域发展现状及相关鉴定业务;须从事或参与专业工作10年以上;须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须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须65周岁(行业权威可放宽至70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和培训活动。
三是严格专家准入程序,实行专家库动态管理。省司法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开展遴选工作,遴选结果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确定申请人为省专家库专家。省司法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人数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适时启动专家增补工作;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专家,及时调整出库。
根据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公开遴选陕西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查、资格审核,省环保厅和省司法厅遴选出28位专家,我所高级合伙人丁岩林博士被聘为首批专家。
据了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十年来第一个经过商“两高”程序实行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事项,是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鉴定类别之外的其他类鉴定事项实施规范管理的样本。去年12月,司法部与环保部联合发文,就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立下了规矩,实施统一登记管理、科学确定鉴定事项、加强监督等措施无疑将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更为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更好地为司法机关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有助于全面厘清污染者的环境责任,让环境损害诉讼更好操作,让受到环境损害的当事人维权不再困难。
作者:律所行政部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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