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除了分红权还有啥权?
发布时间:2017-05-11     浏览量:3714    分享到:

在公司经营中,大股东凭借其拥有的较多表决权,可以控制公司的诸多重要事项,如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收支以及人事的任免等。小股东因持股较少而无法有效参与并影响公司事务的决策。大股东和中小股东这种对公司控制力上的差别,使得中小股东的利益很容易被大股东左右或者遭到侵害。如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控制董事会和股东会,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对此,小股东并非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如下制度与措施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1.累积投票制度。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在我国,累积投票制适用于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并采用许可性累积投票制。

 2.股东退出机制。所谓股东退出机制,是指在成就了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时

股东回收投资并退出公司的一种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目前存在于我国法律中的股东退出机制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制度,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司法解散制度等。

(1)股权转让制度。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股权转让制度。其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是被允许的合法行为。其次,向公司原有股东之外的股东进行股份转让的,应该经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才能进行。转让股权的股东必须经过书面的通知来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30日内未答复即可视为同意。股权转让的申请遭到半数以上股东的拒绝的,拒绝股东应该购买其股份,否则就视为同意。再次,同等条件下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并对出现争议时的解决办法做出规定,即先协商,不成就按比例购买。最后,赋予章程高度的自治权,在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发生下列情形的时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该条同时还规定了达成收购协议的期限和救济途径: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司法解散制度。《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

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解释二》对提起司法诉讼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公司持续

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致使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规定比例,持续两年无法作出有效的公司决议的;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解决及其它使得公司无法继续存续的情况。

3.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股东(大)会是那些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行使权利的重要方式,而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是救济中小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我国《公司法》第40条规定和101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的各级主体,即首先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进行,其不履行的,由监事履行;监事亦不履行的,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知情权。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这一应有权利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九十七条和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股东基于正当目的可以查阅许多公司文件,这些文件均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享有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权和对所有查阅文件的复制权。

5.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对该制度作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维护公司权益的诉讼,但是法律为这项权利的行使设置了前置程序,即这些股东需要先向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监事)提起,在后者拒绝或三十天内未起诉的才能够行使该权利。

6.公司决议的无效与撤销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决议实体性问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为无效,违反公司章程的为可撤销决议;程序性问题不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是公司章程,一律是可撤销的。


作者:戴小梅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