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技术特征为“下位概念(或点值)”的专利侵犯“上位概念(或范围)”的专利权吗?
发布时间:2017-05-23     浏览量:3754    分享到:

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即是被控侵权产品的所有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构成侵权;如果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构成侵权。假定某个发明人根据已公开的专利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对该技术方案(不增加新的技术特征,仅是“下位概念(或点值)”)进行了改进并被授予了专利权,当专利权人实施自己的专利时,他侵犯了在先专利权人的权利吗?

根据《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中的观点,在现有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技术特征,可能因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而被授予专利权,但前者是基本专利,后者为从属专利,未经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的行为也将构成对基本专利的侵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也有同样的规定。可见,实施从属专利必须得到基本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但如果现有专利其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是上位概念(或范围),改进的专利其技术方案所包含的技术特征是下位概念(或点值),改进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在现有技术方案上增加任何新的技术特征,如果实施该技术特征为下位概念(或点值)的专利,能类推适用从属专利和基本专利的规定从而判定侵权吗?

对此笔者认为:一是从全面覆盖的侵权判定原则上来看,无论改进的技术方案是否增加新的技术特征,其实施从属专利必将覆盖基础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二是专利制度的根本意义在于鼓励发明创造,在给予专利权人一定时间的垄断权利的同时,促使发明人将技术方案公之于众,使整个社会的效益最大化。如果实施某技术特征为下位概念(或点值)的专利不被判定侵权,将损害“上位概念(或范围)”的专利权人的权利,也将有损发明人公开其技术方案的积极性,不利于整个社会科技的进步。

任何科技的进步都有一个技术储备、积累的过程,都凝聚着前人的心血,所以实施从属专利必然得取得基本专利权人的许可。但同时国家为防止专利权人利用垄断地位,阻碍技术的进步和实施,又创设了强制许可制度和标准必要专利制度,以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作者:杨涛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