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有松动系误解
发布时间:2017-06-02     浏览量:3561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二)》),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醉驾量刑的规定引人关注。

《量刑指导意见(二)》危险驾驶罪第3项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各大媒体解读“醉驾一律入刑有松动”,公众也因此担心当法律开了一个小口时,现实会不会破一个大洞?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标准如果掌握不好,可能会破坏司法的公信力。

笔者认为“醉驾一律入刑有松动”是对《量刑指导意见(二)》的一种误解,容易对公众造成误导。

首先,“醉驾入刑”≠“醉驾一律判刑”,醉驾入刑是指醉驾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根据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来量刑,但并非一律判处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指导意见(二)》中提及的情节显著轻微不定罪、情节轻微免罚,本身就存在于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中,只是对既有的法律规定的重申,并非是有所松动或放宽。

其次,此次最高法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中,只是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对醉驾入刑的一种细化和规范,是根据现实情况和既往案例做出的科学修正,有着一定的现实价值和积极意义,也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种体现,并非对醉驾入刑的松动而是更加规范。

因此,将《量刑指导意见(二)》醉驾量刑解读为醉驾入刑松动并不准确,《量刑指导意见(二)》只是在既有规定的基础上更加规范细化,并没有松动。公众不必担忧,一些驾驶人也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而窃喜。

作者:陈华林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