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案例分享
发布时间:2017-06-21     浏览量:3408    分享到:

【案件基本情况】

一、高新鲁某收购站。该收购站位于高新十二路南支第一排东侧第一家,由鲁某等3人合资开办。现场检查,对该收购点院内的废机油约5000公斤和收购存贮废机油的设备及油桶进行了查封。该院内堆放废机油桶区未对地面进行防渗处理,黄褐色及黑褐色废机油渗漏于水泥地面,部分废机油通过院内明渠排出,公司运营至今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据当事人介绍,废机油主要从金台区部分摩托修理铺回收,2007年至2016年将废机油转移至崖村庞某个人,约转移183600公斤。2016年至今,该收购点将废机油卖于工地约1700公斤。

二、金达润滑油批发点。金达润滑油批发点至今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境监测站现场对非法收购的各类废油进行取样3份,同时对场地内含油土壤采样1份。我们现场提取2017年5月18日前各类收购记录共11本,查封收购点场地内存放的大量桶装废油约36000公斤和油泥约110袋约2750公斤,并查封了收购存贮废机油的设备及油桶。经查,该收购点主要从多地摩托车和汽车修理厂收购废机油,收购点目前有2名员工,收购的废机油一部分销售到模板租赁公司、楼板预制厂以及工地用于模板刷油;一部分销售到某化工有限公司。

【问题】

1.所查处的两家单位是否属于司法移送范畴?

2.如何评价厂区土壤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污染?

【解析】

 一、根据上述信息,高新鲁某收购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成立的高新鲁某收购站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购、贮存等违法经营工作;2.在其经营过程中未按要求进行防渗处理,黄褐色及黑褐色废机油渗露于地面,且部分直接通过明渠排除;3.非法转让收购的废机油,转移至千家河镇魏家崖村庞某个人。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明确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情节是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不包括收集、贮存,故高新鲁某收购站不构成环境污染犯罪,如按照污染环境罪追究其责任的话,需进一步查明高新鲁某收购站将收购的183600公斤废机油转移给庞某,其中庞某个人是否非法处置这批危废?高新鲁某收购是否明知庞某非法处置的方式途径,是否属于共犯?证据充分的,方可按照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高新鲁某收购站的违法经营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二、金达润滑油批发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非法经营工作;2.非法收购大量各类废油和油泥。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规定,金达润滑油批发点涉嫌非法经营罪。

三、高新鲁某收购站和金达润滑油批发点的违法行为除涉嫌犯罪外,不影响环保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作者:刘苗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