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7-07-13     浏览量:3406    分享到:

一、民间借贷案件出现刑民交叉时,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往往与非法集资犯罪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因此,协调在此类案件中的刑、民程序尤为重要。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个学理上的概念。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对应的罪名有七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民间借贷规定》)对民间借贷中涉及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刑、民程序进行了规定。

《民间借贷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依据《民间借贷规定》可分析出最高法院将审理刑民交叉的民间借贷案件程序分为三种:第一种: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非法集资犯罪。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应是: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种:民间借贷与刑事案件虽有关联,但并非同一事实。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应是: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将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第三种:民间借贷民事案件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应是:裁定中止诉讼。

二、借款人涉嫌犯罪,能否单独起诉保证人?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债权人(受害人)只能被动的选择刑事程序吗?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借款合同有保证人时,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当然这建立在保证人并未涉嫌犯罪的前提下。

三、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可知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当单独判断。

最后笔者提醒大家,借款需谨慎,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

 

作者:沈晓庆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