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是否属于工亡?
发布时间:2017-07-25     浏览量:3228    分享到:

一、案情:

韩某,男,生前受雇于某个体批发商,工作内容为跟随送货车辆搬运货物。2016年1月26日下午,在送货时,韩某感到身体不适,送货司机在请示个体批发商负责人后将韩某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治疗;1月27日凌晨3时许,韩某病情加重,医院考虑脑出血可能,准备“在全麻下行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手术。但是,韩某的妻子拒绝在对韩某进行手术治疗并要求出院、保守治疗。1月27日上午,韩某出院时,唐都医院建议“继续当地医院维持治疗”。韩某的妻子在为韩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后,将韩某送至农村老家,后韩某死亡。

二、韩某是否属于工亡:

笔者认为,韩某不属于工亡,原因如下:

(一)韩某不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法定条件。韩某在医院病情加重后,医院已经做好为韩某进行手术治疗的准备,但是韩某的妻子拒绝手术治疗,而要求保守治疗,并要求出院;在为韩某办理出院后,韩某的妻子也没有对韩某进行任何“保守治疗”,而是直接将韩某送至农村老家。因此,韩某并不符合“经抢救无效”的法定条件。

(二)无法定证据无法认定韩某的死亡时间。根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之规定,申请认定韩建平属于工亡,应当提供韩建平的死亡证明书,以证明韩建平确实死亡以及死亡的时间。是否死亡,是一个医学专业知识,不应根据一般人的常识判定一个人是否死亡以及死亡时间,这样的“判定”更不能成为认定因公死亡的证据。

(三)《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是基于保护劳动者的需要,对工伤进行扩大适用,将本不属于工伤的情形规定为工伤,因而,在实践中不应再一次扩大解释,而应该从严适用。

综上,笔者认为,韩某虽然已经按照习俗下葬,但是其并不属于工伤(工亡)的情形。

作者:王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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