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
发布时间:2017-08-08     浏览量:3242    分享到: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

第一条【起诉或反诉材料】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条文理解:本条是对原告起诉和被告反诉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所作出的规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一百二十、一百二十条就诉权行使和证据要求之间的关系所作出的具体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该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被告有提起反诉的诉讼权利,但并没有规定反诉的构成要件,在现实应用过程中,首先得明确反诉的构成要件,才能正确加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此作了详细规定,《民诉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233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因此,被告反诉时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2)反诉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3)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适用同种类的诉讼程序;(4)反诉必须不实属于其他专属管辖的案件;(5)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

第二条【举证责任与分配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条文理解:本条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含义的全面概括;二是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具体包含两层基本含义:一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本条是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基础上,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加以证明。

《民诉解释》的91条和108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并明确了待征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进行判断。

第三条【举证指导与当事人申请取证】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指导当事人举证以及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举证告知时至少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下内容:(1)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2)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的方式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3)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诉解释》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 【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倒置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与倒置的具体规定,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的发展和完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补充和矫正。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为特别保护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法律将新产品制造方法是否具有同一性的证明责任,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预先分配给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此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不问加害人的过错。只有加害人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造成的,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建筑物以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原告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的饲养人只对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受害人的过错,二是第三人的过错。

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生产者因其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当生产者不能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时就要彻底赔偿责任,具体免责事由由《产品质量法》规定。

6、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只要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无须证明谁是加害人,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应当承担。

7、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医疗机构应当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否则应当承担责任。 

作者:王艳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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