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狼2》引发的一个国际法问题
发布时间:2017-08-16     浏览量:3336    分享到:

《战狼2》是时下最火爆的电影,其中一句“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喊出了很多中国人的心声,民族自豪感油然而生,仿佛又有回到了汉唐的鼎盛时期。

仔细想来,“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虽然过瘾,但是做到它似乎至少需要两个条件:1.军事实力。2.法律基础。军事实力的问题笔者不懂,故暂且不表。但就法律基础来说,在当今法治社会下,任何国家行为的法律基础——即合法性——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虽远必诛”中其实包含了一个关于国家对外合法使用武力的问题。

关于国家对外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经历了一个明显的演变的过程。现代国际法建立以前,国家享有对外的战争权。因此,西汉名将陈汤给汉元帝的上书,喊出“宜悬头槁街蛮夷邸间,以示万里。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当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自从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的出现,明确规定了废弃以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后,原则上国家就不再具有对外发动战争的权利。1945的《联合国宪章》进一步明确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至此,《联合国宪章》中规定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况仅包括以下两种情行:1.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集体安全措施。2.自卫权。此外,根据国际习惯法,非自治领土上的民族行使“民族自决权”时,通过武力的方式从原宗主国或殖民国中摆脱分裂出来,形成独立的民族主权国家,其行为也具有合法性。

影片中,因非法武装武力袭击中国驻非洲的侨民,所以才有“虽远必诛”的后话。很明显这种场景下,不存在“民族自决权”,那么中国军队合法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据只可能是上面说到的第1或第2种情行。

先分析第1种情行,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集体安全措施,也就是联合国派出的军队,但不是所谓的“维和部队”(限于篇幅,什么是“维和部队”就不在这里介绍了,自行百度)。

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推动安理会做出一项授权使用武力的议案,相较于其他一般国家来说会容易的多,但也不是一定就能做到。安理会当中的政治斗争及利益交换,往往弱化了他的法律性。即使如美国这般超级大国,也有推不动安理会授权,只好绕过联合国玩单边主义的现实事例。另外,即使能够得到安理会许可,也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如电影中的紧急关头,找安理会去开会、讨论、做决议,显然不实际,那样做等拿到授权,强如“冷锋”般的英雄人物恐怕也牺牲八回了。所以,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集体安全措施在理论上可行,但碰到电影中的紧急情况下,就只能是“远水解不了近渴”了。

那么只剩下第2种情形,国家的自卫权。关于自卫权规定在《联合国宪章》第51条中:“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不过传统意义上的自卫权的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国家受到武力攻击,而对攻击本国海外公民的行为行使自卫权,其实是对《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扩大解释。即如果有证据证明侨民受到违反战争法的现实、紧迫得武力袭击或威胁,本国军队(如附近的海军)可以实施行动,这也被解释为自卫权。

谁首先做的这种扩大解释——美国。如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入侵巴拿马事件,就是这么干的,在多次中东地区的武装冲突中,美国的武力干涉行动都被美国解释为自卫权的行使。除了美国,其实以色列也干过,2008年俄罗斯与格鲁吉亚的武装冲突中,俄罗斯介入的理由也是说,那有我俄罗斯的公民,我要保护他们。武力援助本国海外公民的行为,美国人认为是国家基于本国人权保障而享有的对世权利,不需要经得任何人同意,包括东道国。国家需要这么干,所以学者们就给国家找理论依据,为此,美国学者们在自然法上进行了论证,把这种行动叫做“自助性反措施”。

美国前总统小布什在伊拉克战争中进一步还提出“先发制人”的理论——预防性自卫权。当然对于预防性自卫权,国际争议比较大,但是美国也就这么干了。其中在攻击利比亚民用航空器中,采用了shooting first -- indentify second这样的策略。近些年的恐怖主义活动中,美国的行动就更不用说了。因进一步论证预防性自卫权,就牵扯到人权主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一元论或二元论等一系列问题了,这都与《战狼2》关系不大,所以就此打住。

笔者没有吴京的身手,也没有海军编队指挥员的权力下令开火。但作为一个法律人,只想说国家军队为保护海外公民的生命安全而使用武力,在国际法上是有合法性的,虽然存在自卫权的行使被扩大化的问题,但别人也都这么干了,因此不需要像影片里表现的那么为难。大国有时候需要有大国的气度,但有时候也需要有大国的霸气。

作者:国际事务法律部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