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一方交付标的物后,对方逾期付款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如何主张诉讼请求将直接关系到守约方的利益。那么在诉讼请求中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能否同时主张呢?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合同法》113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利益。第114条规定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从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1)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是两种并列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2)违约金过低可以请求增加,增加违约金后又请求赔偿损失的,才不予支持。
同时,虽然我国合同法中未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但法学界对此已达成共识:在我国合同法当中,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补偿性,是指赔偿的数额与造成损害的数额相等;惩罚性,是指赔偿的数额比造成损害的数额大。但需要注意的是惩罚性违约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时承担的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承担的五种[i]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违约责任采用的是填平原则,因违约行为而导致赔偿损失的范围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过高可以主张调低,违约金过低可以主张调高。同时在民法中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又是两种并列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同时主张并不冲突。因此笔者认为,当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完全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就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同时主张,只要两者相加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即可。
[i]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作者:戴小梅律师
联系方式:13080917186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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