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能否被当作遗产执行?
发布时间:2017-09-25     浏览量:3230    分享到:

案例:甲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之后,妻子乙获得了死亡赔偿金5万元,除此之外,甲没有留下任何遗产,生前还欠丙3万元。于是丙将乙诉至法院要求还钱,法院认定5万元属于甲乙的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乙向丙清偿。但是乙并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明乙仅有该死亡赔偿金5万元。

问:法院能否将此5万元当作甲的遗产强制执行?

答:不可以。理由如下:

一、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所以只有公民生前或者是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公民的遗产,而死亡赔偿金是由于公民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发生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中对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解释如下: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

所以法院若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强制执行,并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依据。

二、2004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内容如下:“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该复函虽系个案答复,但也充分体现出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的价值取向,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是人身损害赔偿,是物质性损失的赔偿是对死者近亲属造成的家庭收入“逸失利益”(指应该得到的却因为事故的发生而无法实现的利益,也可称为“期待利益”)的赔偿。

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如果没有死亡,便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发生;受害人一旦受侵害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消失,便不能以主体资格请求损害赔偿。此时受害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会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亲属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其近亲属就享有相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或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受害人的近亲属。

综上,死亡赔偿金不能认定为受害人的遗产,法院不可以强制执行。

作者:杨瑞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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