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关于环境行政复议的法律问题,跟大家分享,如有不妥,还请指教。
1.向谁提起行政复议?
答: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例如: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注意的是,环保垂直改革在全国推行,陕西省的环保垂直改革也即将揭晓并施行,行政复议机关是否会和国税等垂直机关一样,只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现在还不得而知,一切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2.谁为被申请人?
答: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而言,第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两者为共同被申请人;第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第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第一种情况和其余两种情况最大的不同点,在于该机构、组织,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自己作出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若依法有职权,才能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起作为被申请人。
3.环境行政复议申请能否以口头形式提起?
答:可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环境行政复议的,可以书面形式申请,也可以口头形式申请。
(1)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的方式提出,以传真方式提交的要及时补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原件及有关材料,审查期限是按照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
(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可以和解吗?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吗?
答: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在复议期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和解和调解。
(1)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但仅限于被申请人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达成和解的,应该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调解的两种情形:a.行政复议申请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b.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在调解书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行政复议期间的中止和终止如何适用?
答:(1)中止情形:a.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b.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c.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d.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e.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f.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g.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及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2)终止情形:a.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b.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c.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d.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e.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上文行政复议期间中止情形中的a,b,c三项,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作者:齐婧茹
联系电话:18710424317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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