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实际施工人“私刻”被挂靠单位印章对外签章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7-11-20     浏览量:2932    分享到:

案情简介:

通过“挂靠”江建公司,吴自旺取得了“金迪商厦”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在开发过程中,吴自旺私刻了江建公司的公章,并在《招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资料》以及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使用了该枚私刻的假章。

2011年7月19日,吴自旺与借款人雷伟程签订《还款协议》,吴自旺加盖该枚私刻假章以江建公司的名义对该《还款协议》提供担保。现该枚私刻的假章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锁定。

法院生效判决: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案号:(2014)赣民一终字第32号,判决:吴某向雷某还款,江建公司对此承担担保责任。 

江建公司不服(2014)赣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驳回申请人江建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4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要点:

自然人通过挂靠其他公司,并私刻该公司公章,多次使用该枚公章从事一系列经营活动,且该公章已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可推定该公司明知该自然人使用该枚公章,该公司应当对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认为,吴自旺与雷伟程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还款协议》上江建公司作为担保人加盖公章。虽然该公章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吴自旺伪造,但吴自旺多次使用该枚公章从事一系列经营活动,且该公章已为施工单位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吴自旺通过挂靠江建公司,取得了“金迪商厦”项目的开发人资格,吴自旺是该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吴自旺所借款项部分用于“金迪商厦”项目。江建公司为涉案款项提供担保的行为合法有效。吴自旺在《招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资料》以及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使用了该枚私刻的公章。上述法律行为必须要使用公章,在此情况下,推定江建公司对于吴自旺使用该枚公章知情并无不当。且依据一审时的鉴定结论,吴自旺使用的该枚公章与其向东乡县房管局申报《承诺书》中的公章相同。上述事实使雷伟程对于该公章形成合理信赖,雷伟程的合理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笔者认为:

本案最高法院认定江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主要是认定了以下四点:

1、认定吴自旺与江建公司是挂靠关系。

2、因吴自旺多次使用私刻的公章从事一系列经营活动,且该公章已为施工单位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为由,认定伪造的公章具有“公示效力”。

3、吴自旺在《招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资料》以及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使用了该枚私刻的公章,而由于上述法律行为必须使用公章,故推定江建公司知情吴自旺使用该枚私刻的公章。

4、基于吴自旺与江建公司的挂靠关系、假公章的公示效力,雷伟程对于该公章形成合理信赖。

笔者提醒:

被挂靠单位可以收取挂靠人的管理费用,殊不知这里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挂靠需谨慎!

作者:沈晓庆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