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7-12-05     浏览量:2740    分享到:

所谓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超越批准的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处理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主要涉及三方面的法律问题:第一、是否构成越界勘查开采的认定;第二、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第三、因越界采矿导致的刑事法律责任。

一、     是否构成越界勘查开采的认定

根据2017年7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9条的规定:“因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涉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开采范围重复或者界限不清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先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此,在处理因越界勘查开采的民事侵权纠纷时,若涉及对勘查作业区、矿区范围的界定,如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开采范围重复或者界定不清,当事人在起诉侵权纠纷案件时,应使用行政前置程序,即先由国土资源部门就是否越界现行处理。

二、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

根据上述《解释》第20条的规定:“因他人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矿业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探矿权人请求侵权人返还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及收益的除外。”同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矿业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如因越界开采勘查构成侵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这里,对于探矿权人无法请求返还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及收益,是因为根据《矿产资源法》,探矿权人仅享有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以及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等权利,而并不具有勘查区内的采矿权也不能获得开采的矿产品。最多只能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探矿权人在取得采矿权之前,侵权人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及其收益仍应归属国家所有,因此探矿权人对此无权要求返还。

三、因越界开采导致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条的规定,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其实也是越界开采的一种,如果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就不仅是承担民事赔偿的问题,而是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此行为也是越界开采的行为,同样构成非法采矿罪。

综述,对越界勘查开采的行为,行政前置认定是否构成越界开采是首要问题,其次若其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按非法采矿罪惩处。

作者:陈郁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