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侵权诉讼制度综述(3)-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时间:2017-12-07     浏览量:2777    分享到:

上期笔者主要介绍了专利的侵权判定原则,本期主要论述专利侵权诉讼中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当案件的事实真伪不明时,将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专利侵权诉讼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两种情形:

1、一般情形

根据最高法《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在专利侵权诉讼领域,专利权人有义务证明被控侵权人的侵权事实、造成己方损失的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控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只是其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大小所考虑的因素,在认定侵权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时,专利权人不必证明其存在过错,即是在认定专利侵权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2、倒置情形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该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特殊情形下,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能力,合理的分配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以平衡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地位,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将由被控侵权人举证证明,《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专利权人先行证明其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新产品,即“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

作者:杨涛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