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谁动了微商的货款?
发布时间:2017-12-22     浏览量:2684    分享到:

【案情简介】李女士:吃了我的,请给我还回来

微商李女士因业务需要委托某物流公司运输货物,约定由物流公司代收货款。自2008年12月以后至2010年2月10日,李女士共委托物流公司发货42批,代收货款计535578元,李女士并给物流公司出具代收货款凭证。合作次数多了,时间长了,货物一件件发出,货款一点点增加,物流公司就是不给李女士返还代收的货款。经李女士多次催要,物流公司一直以货款未到拒不支付。李女士实在无奈,以物流公司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代收的货款构成违约,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3557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物流公司:我的委屈你不懂……

物流公司在庭上也振振有词,辨称如下:1、李女士提交的42张托运单中仅有其中的5份曾发送货物,但因无人接收已经把货物退还给李女士且该5份原始票据中并没有代收货款一项。2、其余37份托运单都是虚假的,因该票据上经办人签名均系伪造,被告并没有按收到该37份托运单上记载的货物,事发后被告进行调查查明票据信息是虚假的。3、涉及该案托运单系谭瑞杰伪造,且原告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案应中止审理。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稍安勿躁,容我先看证据,再查法条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4日起至2010年2月9日,原告李女士托其老乡谭某某委托被告物流公司运输电池共42次,物流公司出具并交付有《豫鑫物流配送单》42份(号码为:0113742、0113703、0113737、0140589、0120180、0140590、0140605、0140647、0120159、0120162、0120158、0120164、0150347、0150452、0150341、0150455、0150458、9024551、902549、902553、902559、0113752、0113723、0113739、0150589、0120170、0140596、0140625、0140447、0120259、0120362、0120185、0120264、0150357、0150462、0150342、0150475、0150558、9024651、902543、902853、902359)分别列明上述物品名称、数量、金额及运费等内容,并约定由被告物流公司代收货款合计人民币535578元。该42份配送单均加盖有物流公司业务专用章和该公司经办人员签名。另查明,谭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某某市公安局管城分局立案侦察。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委托物流公司运输电池42批,双方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庭审中,42份托运单均为该公司的格式合同,签章亦为该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其中的5份曾发送货物,经办人的签名也是真实的。对于物流公司辨称其余37份托运单上的信息是是虚假的,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货运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对于本案是否需中止审理的问题,法院认为因本案42份货运合同系李女士委托谭某某与物流公司签订并履行交付货物的,且上述合同又均系物流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并有物流公司的签章和经办人签名,如果经公安机关侦察谭某某确实构成诈骗犯罪,其侵犯的是物流公司的利益,显然与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并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全部支持了原告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1、多了一个章,多了一份保障                                        

42份托运单上如果没有物流公司盖章,那意味着,运输合同关系仅在李女士与谭某某之间成立,谭某某既已被追究刑责,货款返还近乎成为泡影。

2、盖章有风险,签约需谨慎

近年来,物流业正向着规模化、信息化、专业化的方向飞速发展,国家扶持物流业发展的新政策为物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但由于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缺乏,以及目前物流法律法规的分散性和滞后性,物流企业在经营中面临大量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很有可能是,物流公司将部分业务外包给自然人,如谭某某,或谭某某借用物流公司资质承接业务。但,作为物流公司,签订合同一定要慎之又慎,代收货款就是一个看起来很炫,实则很悬的条款,不管是外包还是借用或挂靠,既然盖章了,就意味着物流公司对此合同的法律风险兜底了,那就要审核谭某某的资信财务状况,要有一定担保,同时,要实时跟进代收货款进程。

以上个案仅是物流企业实实在在赔偿责任的冰山一角。所以,物流企业在提升经营能力的同时,一定要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未雨绸缪,以求在激烈的竞争中健康发展。

总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就是规则经济,用法治的思维拨开一团团风险的迷雾,让交易在阳光下运行。

作者:杨永娥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