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笔者主要介绍了专利的侵权诉讼中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本期主要总结归纳专利侵权诉讼中有关抗辩事由的相关规定。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在侵权法中,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所以又称为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事由。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被控侵权人为了证明其未侵犯专利权,往往会采取一系列抗辩手段,常见的抗辩事由包括,例如基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抗辩、基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抗辩、基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不视为侵权抗辩。
1、现有技术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人主张被控侵权技术方案采用的是现有技术,因而其行为不侵犯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的一种抗辩方式。《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公众能够自由利用现有技术,对使用现有技术的公众提供免受侵权纠纷的救济,从而保障现有技术自由、便利、广泛地传播和使用[1]。
2、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能够作为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
3、权利用尽抗辩
所谓权利用尽,是指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社会公众购买了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应当享有自由处置其购买的产品的权利,此后,无论购买者以何种方式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均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权利用尽抗辩是为保证商品的自由流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2]。
4、先用权抗辩
根据《专利法》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某项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如果他人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的必要准备,则在该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他人仍有权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该项发明创造,其制造和使用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5、临时过境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或者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6、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是指针对获得专利的技术本身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仅包括研究者制造、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也包括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但是不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以及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3]。
7、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该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克服医药上市审批制度对仿制药品和医疗器械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上市造成的延迟,从而避免变相延长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专利的保护期[4]。
[1]《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标准指引》第一遍第三章第一节
[2]《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标准指引》第一遍第三章第三节,
[3]《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标准指引》第一遍第三章第六节
[4]《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标准指引》第一遍第三章第七节
作者:杨涛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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