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违约金与赔偿金可否同时主张
发布时间:2018-02-06     浏览量:2594    分享到:

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张某、李某就某商铺签订了为期2年的租赁合同,张某将商铺装修完毕后经营不到2个月,李某就提出要解除租赁合同,并限期张某7天之内清空货物交还房屋。可惜张某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装修,正待取得收益时却遭强行清退损失严重,无奈起诉到法院。张某在向李某要求合同违约金的同时,还主张了损失赔偿金,张某的这一诉求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笔者认为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实际上是选择提出的,由立法本意出发和对条文的理解,虽然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只能选择其一,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为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即同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也就是说约定的违约金已经可以根据实际的损失通过法律进行补偿,那就完全没有必要再一并提出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了。另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这里可以看出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其两者之间能够得到满足。

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禁止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因此,对同一违约事实原则上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但就本案张某而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如果合同违约金低于张某的实际损失,则张某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但二者之和应以张某的实际损失为限;2、如果合同违约金足以弥补张某的损失,则张某只能二者选其一了。

作者:杨涛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