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动争议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争议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仲裁申请或诉讼请求,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逾期则丧失了提起仲裁或者胜诉的权利。从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时效制度的法律现状来看,劳动争议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法律只规定了仲裁时效却并未规定诉讼时效,导致在实践过程中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上出现了很多争议,同时也未明确仲裁时效的法律性质,导致在法院援引仲裁时效时出现相似的案情却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本文通过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和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总结,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对当前劳动争议时效制度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时效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诉讼时效
一、我国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立法沿革
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首次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进行了规定,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它第一次使用了“仲裁时效”的概念,同时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止的情行。1994年7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以法律的形式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缩短为 60 天。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至此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确定为一年。
下期,笔者将介绍现行劳动争议时效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杨涛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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