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案件系列评析(十五)
发布时间:2018-04-16     浏览量:2653    分享到: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老百姓出行乘坐飞机已经屡见不鲜,尤其是出国从事商务活动、旅游、求学、探亲的人数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在此前提下,因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而产生的争议在不断增多。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国际法律事务部的律师团队长期从事国际航空旅客及货物运输案件争议解决的研究和实务工作,在此提供一些拙文以飨读者,第一个系列主要针对旅客运输案件,供大家批评指正。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规则

(三)国内法之间的冲突

《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统一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责任规则的动因就是因为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差异太大,法律冲突过于繁杂,两大公约的出现在一定范围内缓解了各国立法的冲突现象。但是,《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都只是统一了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并没有涵盖和运输有关的所有问题,把很多争议所涉及的问题交给了国内法来处理。这些问题包括:

(1)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害系受害人的过错所致,案件受理法院可依据法院地法全部或部分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即受害人过错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由法院地法确定(《华沙公约》第21条第(1)款,《蒙特利尔公约》没有明确授权)。

(2)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来支付,由案件受理法院根据法院地法认定,即损害赔偿金的分期付款方式依法院地法。(《华沙公约》第22条第(1)款,《蒙特利尔公约》没有明确授权)。

(3)承运人的过失行为是否相当于公约所规定的有意的不良行为,由案件受理法院根据法院地法确定,即过失行为能否被视为有意的不良行为的判定由法院地法完成。(《华沙公约》第25条第(1)款,《蒙特利尔公约》没有明确授权)。

(4)旅客运输索赔诉讼中的程序问题由案件受理法院根据法院地法确定,即诉讼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华沙公约》第28条第(2)款,《蒙特利尔公约》第33条第(4)款)。

(5)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由案件受理法院的法院地法确定,即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依法院地法(《华沙公约》第29条第(2)款,《蒙特利尔公约》第35条第(2)款)。

(6)针对旅客伤亡的争议纠纷设立的承运人先行付款制度由承运人国内法规定,即承运人是否向旅客一方在争议解决之前预先支付赔偿金根据其本国法来决定(《蒙特利尔公约》第28条,《华沙公约》无此项规定)。

既然公约已经把这些问题交给相关的国内法来处理,那么这些国家之间的立法的相异性就会导致法律冲突的产生,特别是很多问题都是由法院地法来处理的,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如果在不同国家的法院起诉,案件的审理结果会存在差异。至于先行付款制度需要由承运人的国内法来处理这一问题,如果遇到了代码共享、连续运输(由两个或多个承运人分别完成)等情形,也有可能会因此问题而产生法律冲突。

此外,某些由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所引发的争议问题两大公约根本就没有涉及,例如航空产品责任问题、在飞机上的民事法律事实与行为问题、飞机上旅客之间的侵权问题等。这就需要相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来解决了,此类型的冲突也不在少数。

作者:张望平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