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慈善法》之慈善服务
发布时间:2018-06-01     浏览量:2522    分享到:

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在接受访谈时曾讲到:“我国慈善事业正处于一个大发展的前夜,每年的捐赠从十年前不到100亿,到现在超过一千亿”。可见,慈善事业在我国的发展已经迈入快速发展的通道。很多年轻人愿意辞掉工作开展慈善,那么如何做好慈善服务呢?是不是好心都可以办好慈善呢?今天的律师说我们专门就《慈善法》的第七章“慈善服务”,从律师的角度为大家讲慈善服务。

《慈善法》第七章规定了慈善服务,在《慈善法》的总则部分对“慈善服务”已有相关规定,规定在慈善法第三条:【《慈善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因此要理解慈善服务,我们需从以下三点去完整理解。

一、对不同对象的不同的慈善活动或者慈善服务的建议开展方法,对贫的慈善活动为“扶”,而非“救”,对遭受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则是“救”,而非“扶”,“扶”和“救”的区别在于,“扶”有引导、帮助、保护之意在内,对贫我们的慈善服务应从引导致富、帮助找到致富之路、在走向致富的路上适当予以保护等方法。而“救”强调的是紧迫性,甚至有可能面临自身的危险性,这就为《慈善法》要求慈善组织在从事有一定危险服务的活动要为志愿者购买保险预留了伏笔,一字之差,强调的是慈善的服务方式。

二、《慈善法》对服务的内容进行了分类,传统意义的慈善普救众生,可能理解为就是“捐钱、捐物”,而《慈善法》第三条的第四项至第六项给了慈善服务更为确切并且广泛的内容,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也是慈善,比如组织大家一起读书、传授大家心理健康知识、传播科学文化、理解法律知识等这也是慈善服务。

第三、解读下第三条的第六款的“其他”,这里的“其他”是兜底条款,但并非指的是兜全部的底,仅指的是“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并且和第三条其他五款类似的慈善服务。比如我们不能志愿去做“调查他人隐私服务”。

看完对“慈善活动”原则性规定,我们现在解读《慈善法》的第七章---慈善服务,整个第七章,我们分为以下五点进行解读。

第一、理解慈善服务的“非营利”,这里是“营利”,而非“盈利”。营利可以理解为“谋取利润”,盈利可以理解为“赚钱能力”,这样大家能清晰理解慈善服务的“非营利”了,你可以有赚钱的能力,但不能通过这个能力去给自己获取利润。

第二、讲非营利,非营利并非指的是不能收费,它是指慈善服务主体你不能通过慈善活动去赚钱,比如你做一次慈善义演,收取门票收了20万,卖广告位收了5万,请明星花了10万,组织活动花了10万,好了你“盈利”5万,但你必须将这里的5万捐助给希望通过此次活动受助的对象,而不能落到自己的口袋。

第三、理解慈善组织的专业能力,我们做慈善服务,经常理解为我们需要某种专业能力才能去做某种专业服务,比如我们提供医疗救护,应该具有医疗康复的专业服务才能去开展这样的慈善活动,这样的理解其实是有偏差的,【《慈善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是的,慈善组织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时,慈善组织可以聘请志愿者进行专业服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开展医疗康复和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时,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规定在《慈善法第六十三条》】。

第四服务方式方法:针对慈善组织的志愿者,从事慈善活动过程中要拍照留念,这里要注意对受益人的隐私保护、信息保护,有些受益人不愿他人得知自己受益,我们的宣传方式就要注意回避。

第五要关注对志愿者的保护,【《慈善法》第六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通过上述讲解,希望大家能够完整的理解《慈善法》的“慈善服务”,重点需要理解的是服务内容、方式方法和对志愿者的保护。

作者:李寅榕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