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达之有问有答|| 这个钱出还是不出?律师告诉你,不出!
发布时间:2018-06-12     浏览量:2638    分享到:

近日,受朋友之托接受一个电话咨询,暂且称其为A君,A君驾车于未央路某处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酒驾、醉驾无法查证),下车查看,发现撞伤路人甲,遂报警并呼叫救护车,同时也通知了保险公司。在等待救援过程中因路人甲流血较多,呼叫不应,A君内心害怕遂驾车离开现场。当晚因新闻报道路人甲只是骨折以及部分皮外伤、鼻梁某处受伤,遂主动投案。事故认定书A君全责,交强险保险公司对路人甲进行理赔,随后向A君提出由A君承担理赔费用,称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有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免责的另行约定,如果A君不同意,双方法庭上见。A君很疑惑,自己买了交强险,路人甲的各项赔偿费用均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就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但拿着合同细看,双方确实有有关免责条款的约定,自己也确实在明确详知所有条款之后签字的,到底该怎么办?这个钱出还是不出?

上述问题案件的法律焦点在于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向交通肇事逃逸者行使追偿权。

敲黑板、敲黑板、敲黑板,普法时间到!

有车的朋友注意啦!交强险保险公司无权这么做……

理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可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保险公司无追偿权。

很明显,对A君的肇事逃逸情形并未规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其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那么,本案中对于A君肇事后逃逸行为,是否可以参照该规定在保险公司对抢救费用等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后,向致害人进行追偿,由致害人A君承担终局赔偿责任呢?

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首先该条法律明确规定了有追偿权的主体是“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未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追偿。其次,该条明确了“参加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责任最终落实在保险公司。而针对“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明确了”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社会救助基金是“垫付”,最终可向实际致害人追偿。

那么,A君的下一个问题来了!保险公司说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免责,且A君认可合同内容双方已经确认过,A君是否应当承担终局赔偿责任?

叮咚!!!这个条款是否有效呢?

答案仍然是否定的。

A君的肇事逃逸行为是在事故发生之后,并不涉及增加保险标的风险也不影响交通事故的认定。保险行业有行业协会的规定,即所谓的“行规”,不少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如A君遇到的相同条款。保险公司依据自己的优势地位,采用格式条款,以司机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只要是投保车辆出现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必须赔偿,且不区分责任,至于是否享有追偿权,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不能人为的造法,随意参照适用。

当然,律师也建议A君查看了相关案例。案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5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诉王克忠追偿权纠纷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再审法院最终扭转乾坤,撤销一、二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提示各位司机朋友,最重要的是注意安全,减速慢行,互相礼让,避免发生事故!当然,发生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要逃逸,应当立即报警并对受伤人员施救,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避免后续扩大损失,减少刑事犯罪的风险。

作者:谢艳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