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为了磨炼员工的意志,增进员工的团队意识,组织员工参加拓展训练;一些个人,或者为了增进友谊,或者为了放松身心,或者为了使自己得到锻炼,自行参加拓展训练。拓展训练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参训人员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 员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拓展训练时受伤,属于工伤,可以主张相应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案例1:温雨乐系户县华天酒店员工。2014年7月14日,户县华天酒店组织包括温雨乐在内的18人参加拓展训练活动,当晚住在西寺沟农家乐;2014年7月15日,温雨乐参加拓展训练时,在附近河中受伤。户县人社局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32号决定书,认定温雨乐所受伤害为工伤。户县华天酒店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7月28日,市人社局作出[2016]11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户县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户县华天酒店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西安铁路运输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均判决户县人社局认定温雨乐工伤正确。
案例来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71行终15号判决
案例2:2013年9月14日郭振楠入职恒天置业公司担任置业顾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21日恒天置业公司与案外人陕西挑战者户外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挑战者俱乐部)签订团队培训协议,由挑战者俱乐部为恒天置业公司提供团队拓展训练服务。2013年10月23日郭振楠在拓展训练时受伤,当日被送往西安王中医正骨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0月31日出院。2014年5月23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对郭振楠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
案例来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027号判决
二、自行参加拓展训练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承担责任。
开展拓展训练业务的机构应当经过体育主管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应的资质;作为专业的训练机构,对训练可能带来的危险应当具有更高预见能力和注意防范义务。训练机构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根据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3:2008年5月20日,袁勋旭所在单位西安殷荣饮品有限公司委托陕西彼得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彼得岸公司”)供拓展培训服务并签订了《拓展培训协议书》。2008年5月24日,袁勋旭作为本次参训人员进行穿越电网训练,彼得岸公司培训人员仅告知在不触碰电网的情况下,自己想办法穿越,袁勋旭遂采用“搭人梯从电网上方跳过”的方式穿越电网,袁勋旭在跳过电网落地时摔倒受伤。期间,彼得岸公司培训人员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亦未对袁勋旭采取穿越方式进行指导或制止。后,袁勋旭提起侵权之诉,法院认为,彼得岸公司在培训服务中,应预见到袁勋绪等人采用搭人梯跳跃过电网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伤害,但彼得岸公司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袁勋绪由此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彼得岸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终字第1999号判决
案例4:孟某系邵某、孟某某之女。2015年7月1日,孟某的母亲邵某与亮剑西安分公司签订《亮剑训练营入营协议》,约定孟某参加亮剑西安分公司组织的10天9夜的青少年心理潜能拓展训练,孟某入营期间的费用2680元,该拓展训练为全封闭式,家长不能陪同,亮剑西安分公司负责孟某在拓展训练期间的住宿、饮食、训练安全,为每位营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上述协议签订后,孟某向亮剑西安分公司支付训练费2680元。同年7月13日上午,亮剑西安分公司组织营员进行烧烤训练,教练员在添加酒精时酒精炉火突然喷射至孟某身上,致使孟某受伤。法院认为,孟某在参加亮剑西安分公司组织的训练活动中突然被亮剑西安分公司的教练员所加的酒精烧伤,亮剑西安分公司存在直接的过错,故应由亮剑西安分公司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亮剑西安分公司系亮剑公司的分公司,故亮剑公司亦应与亮剑西安分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而亮剑公司认为孟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并无证据予以佐证,故其辩称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后,法院判决亮剑西安分公司、亮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5820号判决
三、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拓展训练受伤,可以选择工伤赔偿,也可以选择侵权赔偿。法律路径的选择,要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各自的过错程度、程序耗时长短、与单位的继续相处等问题,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作者:王涛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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