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合同?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条款。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合同成立认定有三要素: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
3、订立合同的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结合《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合同法》实际上明确规定一种独立于口头合同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外的默式合同形式,此系《合同法》的新规定。法律的上述规定,是顺应交易形式的发展而制定,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通过默示方式达成协议的情形,如自动售货机、磁卡、房屋租赁合同的自动延期等。
4、合同成立应当从要约和承诺二个方面作出认定。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5、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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