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化养殖的环境保护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8-11-07     浏览量:2367   
分享到:
近年来,农村畜禽养殖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却日益突出,关于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的管理环保部门能做哪些工作?
第一,是否所有畜禽养殖都归环保部门管理?目前,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由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畜禽放养不由环保部门管理,由农业部门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第二,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有什么?
根据推荐性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类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规定,禁止在以下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村屯居民区不属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因此,不属于上述技术规范规定的人口集中区。在禁建区域附件建设的,应设在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厂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0米。根据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强,以及当地的环境及气象等因素,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要求计算畜禽养殖场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作为养殖场选址以及周边规划控制的依据,减轻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
第三,水源地保护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养殖场是否必须拆除或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拆除或者关闭。《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明确“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拆除或是关闭”。在实际认定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于采取无害化还田的规模化养殖场,只有确实能证明在养殖过程中百分之百做到“零排放”,允许保留。
第四,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污染治理工程的选址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的要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应与养殖场生产区、居民区等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设置在畜禽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的位置应有利于排放、资源化利用和运输,并留有扩建的余地,方便施工、运行和维护。
第五,是否所有的畜禽养殖项目都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第一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中“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编制报告书,其他的进行登记表备案。”该处的“其他”指达到依照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的规模化标准的养殖场,且规模未达到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养殖项目。
作者:齐婧茹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微信二维码
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