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10时左右,重庆市万州区一辆正在行驶的公交车,突然左转冲向对面车道坠入江中。后据打捞上的监控画面显示,女乘客与司机发生争执,两人的肢体冲突致使公交车失控冲破护栏坠江。女乘客因错过一站路大打出手,却酿成了14个无辜的生命错过后半生的悲剧。
一直以来,乘客因各种原因在公交车上对司机的暴力行为屡见不鲜,由此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更是让人触目惊心。如何预防和制止重庆公交车坠江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笔者认为应从“人防”和“技防”两个层面来考量。
首先,对于“人防”,应完善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制度。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也是最有效的手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面对扰乱公交司机正常驾驶的不文明行为,不仅仅应是行政处罚这么简单,还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增加其行为的成本。
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样,在行驶的公交车上,乘客针对司机的暴力行为已经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具有潜在的法益危害性;同时乘客的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这意味着一旦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乘客必须为自己行为“买单”。笔者认为,应从刑法的角度对施暴者以严惩。唯有猛药治苛,施暴者才能心存敬畏,行有所止。
其次,对于“技防”。第一,应保障公交司机的驾驶环境有足够安全的保护措施,例如通过安装防护门,倘若遇到一言不合就动手的乘客,司机和施暴者最起码有一个缓冲的空间。第二,公交车作为一个相对开放的公共空间,像美国公交车上有这样的提示语:“请不要触碰司机,任何针对公交司机的暴力行为都是重罪”。国内的公交车营运公司也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做法,通过在醒目的位置张贴提示语,以对潜在的施暴者的心理起到提醒和警示的作用。
最后,只有心存敬畏,才能行有所止。一方面,社会个体要有“边界”意识,自己行为举止不应侵犯他人“领地”,更不能把自己的自由建立在剥夺大多数人自由之上。另一方面,面对不文明行为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学会及时止损,因为“当雪崩发生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作者:王伟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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