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律师:代理、使者在实践中如何区分认定?
发布时间:2018-11-22     浏览量:2500    分享到:


      实践中,很多时候我们找商家维权时,商家都会给我们讲一句,店员给你讲的不算数的,他只是店员,不能代表我们店的。
      在房地产行业中,我们还会经常看到开发商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在补充协议中大都进行这样的补充约定:“出卖人的职员或雇员、部门或销售代理机构等对买受人做出的承诺,必须加盖出卖人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前述人员、部门和代理机构等均无权对买受人擅自作出允诺”。
      而普通购房者在密密麻麻的补充协议中,根本不注意这一条款,只注重买房时置业顾问给自己介绍的楼盘情况,有谨慎的购房者甚至对置业顾问给自己说的话进行了录音,但当楼盘交付时,出现了和置业顾问在销售过程中对自己承诺的交房标准和实际不相符的时候,又紧急查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现合同内根本没有对这一情况进行约定。
      找开发商维权时,开发商的法务往往煞有介事的给购房者讲,“第一,合同内我们已经明确讲过了,没有经过我们加盖公章的话,我们是不认的,第二,这些工作人员不是我们的代理人,他们仅仅是我们开发商的信息传递人或者用法律专业术语讲是使者,说的话是无效的”。那么,今天的问律师,我们就来讲讲什么是代理?什么是使者?实践中如何区分这些身份产生的法律后果。
      代理,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代理是指通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间接承受该法律行为所生法律效果的制度。
      使者,也可称之为传达人,是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对方当事人,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的辅助人。使者相当于其委托人的手脚的延伸。
      通过这样的词语表述,大家应该能看出代理和使者的基本不同了,那么何种情况下是使者,何种情况下是代理呢?这要通过代理与使者的区别来看。
      1、使者的任务仅在于忠实传达委托人已经决定的意思表示,在传达中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也不得以自己的意思改变委托人的意思。而在代理关系中,要由代理人向第三人进行直接、独立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意志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和民事行为的生效与否。
      2、在代理关系中,不要求本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通过使者传递信息关系中,要求本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不能产生可以由使者人代为传达的意思。
      3、我国法律规定代理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作为使者,即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是无行为能力人均无不可。 
      4、身份行为不可代理,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但可以借助使者传达意思表示。
      5、意思表示错误的认定,在代理中,意思表示是否发生错误,应就代理人是否发生错误予以认定,通过使者传达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发生错误,应就本人是否发生错误予以认定。
      6、就各方形成的法律关系来看,代理关系是一个三方的法律关系,而通过使者传递的意思表示是一个双方法律结构,使者并未进入该法律关系中。
      说了这么多,那么法人的工作人员是法人的代理人还是使者?或者是其他呢?
      其实通过上述分析的来看,笔者认为,法人的工作人员应当视为该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形成了代理关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这些人员的意思表示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其法律效果归属与被代理人(即法人自己),如果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根本就没有代理权限,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要看被代理人(即法人自己)是否追认这一代理行为,又是另外一层意思。如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履行法人职务过程中进行的意思表示,其实施的法律行为是被视为法人的法律行为的,其没有独立性,这里不再赘述。
      综合一点,在实践中,作为交易的一方主体,一定要区分和你进行洽谈或者交易的人员的身份,如果并非相对方主体自己,那就需要查清来人是否有授权,是何种授权,如果没有授权的,那就需要查清是不是法定代表人,如果上述两种都不是,一般可以认为仅仅是信息的传递者,即使者,签订合同时我们需要仔细审阅合同的条款。如果是有代理权限的代理人,还需要查清他的代理权限,保护自己的交易安全。


作者:李寅榕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