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同时该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一、 条文的适用理解
关于第八十一条适用区别于其他动物致损的规定在于,首先造成损害的动物是否是动物园所管理并属于动物园所控制,如果属于动物园管理的动物,并且在动物园所控制的范围内造成他人损害的,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如若不是动物园管理并控制范围内的动物致人损害,则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其他规定。
具体分析该条文,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责任主体为动物园。其次,必须是动物园里的动物施加的加害行为,如果是动物园内马戏团的驯养动物就不能适用这条。再次。必须是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造成他人损害”,对此理解,应包括他人的人身、财产,在特定情况下还应包括精神损害。
二、 具体的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公报案例“谢叶阳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中,原告谢叶阳诉称,2011年4月10日原告与其父母谢玉平、许实梅至被告上海动物园游玩,行至猴子展区时,原告给猴子喂食时,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后原告与其父母自行报警,并在 上海儿童医院进行救治。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管理责任,未能进行巡视义务,防护设施有瑕疵等原因导致原告可以随意钻入,故被告有过错,被告应承担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假肢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被告上海动物园辨称,其已尽到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首先,防护措施到位,伤人猴子被关在密集铁质网格笼舍中,已起第一层安全防护。其次,在网格笼舍外有高1.2米左右,隔离区域达1.5米的外围金属栏杆,这是第二层保护,使游客无法近距离靠近动物。再次,已尽到警示告知义务,被告在动物园门口张贴告示要求家长监管好孩子,不要喂食动物,不得跨越栏杆等安全警示牌。在事发日,被告称有工作人员日常巡视,只是原告受伤是瞬间发生,动物园范围较大,不可能时刻在旁守候,防止损害发生。要求被告在每个景点全天候配以固定监督岗位显以超出合理安全限度。
第一审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上海动物园所承担的独特社会功能,不应只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因承担更高的符合其专业管理动物的注意义务。对于被告辩称其树立警示牌及工作人员巡视的工作时间、工作制度,一审法院予以认可。对于隔离防护栏设施,尤其是虽然设立密集网状铁质笼舍,但隔离区的金属防护栏仅仅能防止成年人钻入,并不能防止幼童钻入,现原告穿过防护栏,用手喂食猴子导致右手中指受伤,被告上海动物园没有根据其专业能力预见此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未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被告有过错,未尽到其管理职责。
同时第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原告是年仅4岁的幼童,对于喂食猴子的危险性没有认知能力和处置特殊情况的能力,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带原告到动物园游玩并无不当。但是,在被告已经书面告知警示的情况下,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仍放松对原告的警示教育和看护,导致原告穿越金属护栏产生损害结果,故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有监管过失,可以减轻被告一定的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观点,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 审判实务
结合条文理解和公报案例可以分析出,动物园的动物在动物园内或者动物园控制范围内造成他人损害的,对于被侵权人的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来说,动物园可以根据被侵权人有过失的规则而提出减轻责任的抗辩。但对于其减轻责任的抗辩,举证责任由动物园承担。
虽然被侵权人有过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动物园的民事责任,但动物园作为专业性的动物管理机构,其应该尽到的管理职责较一般民众要高。动物园尽到的管理职责不仅仅需要从动物的角度来理解,还需要从保障可能受侵害的人身和财产的角度出发。对此,动物园仅仅防止一般人群受到侵害是远远不够的,还要防止特殊人群受到侵害,尤其是充满好奇心的儿童和善意亲近动物的喂食者和意图抚摸者,若动物园未尽到其管理职责,则不能主张其尽到管理职责而主张免责。
综上,动物园不但要承担更严格的管理责任,加强防止动物伤人的防护措施,更应该在损害发生时有及时的救济措施,譬如有紧急联系电话或紧急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进一步的夸大。而家长带领未成年人游玩的同时更要承担起监护职责,避免损害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作者:赵晓东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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