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防范商事活动中的时效风险
发布时间:2019-01-11     浏览量:2392    分享到:


      笔者最近在与顾问单位接触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单位在防范商事活动中的诉讼时效,存在诸多问题,故笔者结合办案经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此整理上述事宜的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提醒企业在诉讼时效方面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一、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2017年10月修订);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23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一般商务中常见的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方式
      (一)送达催收函、索赔函、律师函等,送达时注意以下问题:
      1、最传统也是最值得信赖的一种方式:采用EMS的形式。
      2、采用快递方式的,应注意一定要在快递单上的“内件品名”一栏写明是哪笔债务的催收函,(如:索赔函(2009年1月至3月货损索赔函)),并且必须保存对方签收的回执的原件(可以向快递公司索要)。
      3、采取快递方式的,一般应寄送到对方合同上注明的地址或者对方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点。
      4、一般不建议采用传真的方式,一定要取得对方加盖公章的回传文件,并且注意要有传真串号、对方的传真机号码及传真日期。
      5、如果是对方员工签字的,应同时取得加盖对方公章的授权书。
      (二)要求与债务人进行对账。
      在对账中有催收债权的意思表示,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三)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议纪要。
      对于一时无法偿还债务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可以引起诉讼。
      (四)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
      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的,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还可以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寻找第三人证明曾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我们建议: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一年后,企业就应当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主要理由:
      第一,避免诉讼时效已经错过的法律风险;
      第二,若对方债务拖欠时间太久,证明其履约能力较差,若企业及时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保全债务人的财产,避免拖延起诉,即使胜诉仍然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问题。
      以上催收债务时需注意:保留各种书面证据、电子数据等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录音、聊天记录及其他能予以催债动作的佐证,且电话录音时需注意:确认谈话身份、确保谈话内容合法性、真实性等。
      三、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如何补救
      (一)要求债务人在催款函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字。
      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又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对旧债务的重新确认。但需注意:
      1、必须取得对方确认的原件,如果是传真件的话,证据的证明力较低,可能再生枝节;
      2、如果对方是法人(公司),那么应当取得对方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原件;
      3、如果对方是自然人,应当取得对方亲笔签名的原件;
      4、如果是代理人签署的,还必须获得法人或者个人签字盖章的授权书原件。
      (二)签订还款协议。
      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其诉讼时效从签订还款协议之日起重新计算。但需注意:必须取得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如果用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可能是待定的。

作者:罗岚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