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借贷案件原告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发布时间:2019-01-31     浏览量:2386    分享到:


      最近处理一起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双方是在边疆某部队服役时认识的同省老乡。当时借款人B因生意周转口头向A借款后一直未主动偿还。A通过短信催促,B承诺还款但口惠而实不至,至今超过5年仍未予偿还,A不得不诉诸法院解决。本案A在咨询时仅能提供若干短信、微 信聊天记录,称再无其他证据。经仔细询问,A称借款系其当年从边疆某银行转账支付给B提供的本人账户,但该转账回执单已经遗失。如果A再回到当年转账银行调取转账记录,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不是很划算。
      为解决案件核心证据问题,笔者指导A在目前居住地银行调取了5年前的银行转账记录。由于该异地调取的转账记录因技术原因不能体现收款人姓名,笔者又指导A为该账户存款1元,取得存款回执单,以证明该账户确系B的银行账户。由于双方短信聊天记录反映了出借人多次催款、借款人承诺还款的事实,笔者将有关记录截屏打印并提供原始通讯记录以作为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由于无法直接证明短信号码与B的关联关系,笔者又指导A在营业厅给B的手机号码缴费1元,取得记载有B姓名和相应手机号码的缴费凭证。庭审中被告B缺席,法官根据A提供的上述证据对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予以确认。对双方的借款期限,则依照出借人首次发出短信催款时间予以确认,并支持了出借人按法定年利率6%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现判决已生效。
      由此案,笔者现对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的主要证据材料简要总结如下:
      一、借条(据)
      借条(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一个完备的借条(据)应具备如下内容:
      (1)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
      (2)借款金额,包括币种、大写和小写金额;
      (3)提供借款的事实,例如“今借到”可体现已经提供借款,“今借”则不能体现已经提供借款;
      (4)借款利率,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无利息的可不作记载;
      (5)借款人亲自签字并摁指印;
      (6)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至于还款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记载于借条,记载了还款期限的,则到期后三年内出借人须起诉,或要求重写借条、催促还款等并保留证据,否则出借人将丧失胜诉权。未记载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主张还款,借款二十年内起诉仍受法律保护。为进一步保证借条(据)的真实有效性,出借人、借款人,应与借款资金的支付方、收款方保持一致;借款人本人应当面书写或签署书面借条;书写使用的笔具应当是出借人自备钢笔或签字笔等。出借人应当场细致检查借条书写内容是否准确和如实记载,否则应立即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借款得到清偿以前,出借人应妥善保管借条原件。
      二、借款实际交付的凭证
      在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将决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生效。出借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等将款项转给借款人时,应提供双方之间的原始转账、聊天记录且证明账户与双方的关联性;若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则应当提供银行原始转账回执单作为交付证据;若属于交付现金的,应提供借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等;委托他人代为支付的,应提供有关委托支付及实际支付的证据。
      不具备上述主要证据或证据存在瑕疵的,出借人应及时补充完善。否则,一旦被告缺席、或被告对借款事实不予认可,则法院可能会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以上是自然人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需要准备的主要证据材料。笔者建议涉及到大额且出借人期望归还的借款时,出借人应具备基本的证据意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出借人可以诉诸法院主张债权。

作者:欧厚国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