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遭用人单位解雇,可以得到什么赔偿?
发布时间:2019-09-16     浏览量: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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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应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同时,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对确认劳动关系可以提供什么证据,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工作证”、“服务证”等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
二、劳动关系确认后,如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一)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二)如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经济赔偿金支付的标准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本案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应当按照上述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如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作者:李广武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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