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抵销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时,任何一方可将自己同类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相抵销,从而使双方全部/部分权利义务终止。
一、民事执行程序中债务抵消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债务抵消的确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依据该条款三方当事人协议抵消的同样有效,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质押合同及红利抵债协议效力问题请示案的复函》【[2002]执他字第22号】。
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债权让与中的债务抵消,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二)债务抵消的否定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三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二、债务抵消的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抵销的债务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经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认可;抵消的债务需债权债务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抵消的债务需双方的债权、债务为同一性质,即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根据合同法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抵消需经双方协商一致)。
抵消的债务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凡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或者依其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均不得抵销,如:因故意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如劳动报酬、抚恤金等,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内容不得抵消;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可抵消。
三、债务抵消的典型司法案例
(一)最高院(2016)最高法执监8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可依据超过执行期限的判决债权主张抵销。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认为:“申请执行是当事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的司法程序,给申请执行赋予一个期限,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但这并不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消灭,其请求在对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抵销对方当事人所欠其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红寺堡开发区法院(2005)红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邱铁军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但其债权是客观存在且经生效判决确认的。邱铁军虽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不影响其主张债务抵销的权利。由于邱铁军与赵世俊互负到期金钱债务,邱铁军请求抵销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现行法律关于抵销的一般规定”。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执复18号执行裁定书:连带责任人系在主债务人承担付款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为被执行人,主债务抵销的效力应及于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认为:“本案中,XX对宇讯公司、十七冶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以及宇讯公司对XX享有的债权均已经分别为本院(2013)苏民终字第0098号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5)苏民终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且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依法可以抵销。十七冶公司系在连云港中院(2015)连执恢字第00058号案件中与宇讯公司对XX承担连带责任,是该案的被执行人,作为连带责任人的十七冶公司是在主债务人宇讯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主债务抵销的效力应及于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
四、债务抵消的行使
(一)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务抵销首先应确认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债务需属于法定抵销的情形,且双方无约定债务不得抵销的情形。其次如果抵消的债权尚未到期,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则需对方同意抵消,即得到对方的认可。最后主张债务抵销的一方需履行通知义务。依法主张抵消的一方负有通知的责任,通知在到达对方时才生效,且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债务抵消的选择
双方互负的债务不可能是刚好互相可以抵消完毕的,绝大多数情况是负有数宗同类的债务,这就会产生先抵消哪些债务的问题,在此仅从公平原则出发作出以下思考:
1、可以由被执行人即对方选择抵消哪一类债务,将选择权交予对方往往也有利于执行的进行;
2、如果是金钱的给付的抵消,则应先选择抵消本金后抵消利息;
3、债务的抵消应先抵消逾期责任重的债务;
4、数宗债务又没有具体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按比例抵消。
五、债务抵消的法律救济
对于已经确定的债务抵消,债务抵消的裁定造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范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不服异议裁定的一方,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微信二维码
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