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继续,国内经济不断下滑,越来越多的企业因严重亏损而面临倒闭,从而需要解散公司。这是解散公司的惯常理由。但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余的情况下,当公司内部治理发生严重问题时,是否也可以解散,并且通过诉讼解散?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诉讼解散公司: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四)其他情形”。
相关案例
一、基本案情
凯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某某和戴某某系该公司股东,股份各占50%,戴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某某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凯莱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凯莱公司章程载明:
(一)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监事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006年起,林某某与戴某某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5月9日,林某某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戴某某认为林某某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遂会议未能召开。之后,林某某分别于同年6月6日、8月8日、9月16日、10月10日、10月17日,委托律师向凯莱公司和戴某某发函称,因其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其作为享有公司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凯莱公司的决议,要求戴某某提供凯莱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凯莱公司进行清算。
同年6月17日、9月7日、10月13日,戴某某分别回函称,林某某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戴某某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林某某交出公司财务资料。同年11月15日和25日,林某某再次分别向凯莱公司和戴某某发函,要求凯莱公司和戴某某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资料,以供其查阅、分配公司收入和解散公司。
另外,凯莱公司从2006年6月1日起,未曾召开股东会。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分别于2009年12月15日、16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后林某某诉至法院,以“凯莱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权益遭受重大损害”为由,请求解散凯莱公司。被告凯莱公司及戴某某辩称,凯莱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条件,且戴某某与林某某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
二、裁判结果
苏州中院驳回林某某的诉讼请求,江苏高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解散凯莱公司。
律师分析
以上案例中,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同时也是对《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二)》中因公司治理问题而解散公司的相关条款的重要实践。
现结合案例,将此问题的法律适用分析如下:
一、林某某持有凯莱公司50%的股权,亦符合《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诉讼主体适格。
二、凯莱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监事会(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判断,其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在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有效决策等,而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实际上,凯莱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即使其尚未处于亏损状态,也不能改变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
三、由于凯莱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早已失灵,林某某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凯莱公司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其利益也受到重大损失,并且凯莱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
林某某在起诉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试图化解与戴某某之间的矛盾,服装城管委会也曾组织双方调解,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两审法院也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考虑,积极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鉴于以上理由,二审法院作出了解散凯莱公司的判决,这对保护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治理、促进市场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微信二维码
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