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签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可以排除法院执行吗?
发布时间:2020-05-26     浏览量:2527    分享到:


      一、何为网签
      网签是房屋买卖双方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供的交易平台上,将房屋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申请,以锁定交易房屋,防止乙方多卖,其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房屋买卖双方实质上还是买卖合同关系,已网签并不代表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房屋购买人能以什么理由排除法院执行
      对于已网签的房屋,买受人是否可以排除法院执行?实践中买受人提出异议有两种理由,一是认为自己是标的房屋所有权人,实践中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另一种是以其对标的物享有“物权期待权”为由,则很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房屋购买人排除法院执行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四、排除法院执行法律依据的适用
      从立法目的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是对案外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第二十九条既是对案外人物权请求权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业主)的倾斜性保护,第二十九条对案外人的保护强于第二十八条对案外人的保护。
      如果被执行人是开发商就不能适用第二十八条,否则就会出现如果业主符合第二十八条但不符合第二十九条,则业主不能通过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排除申请执行人对标的房屋执行的现象,即出现作为消费者的案外人收到的保护弱于普通的案外人的现象,这明显与立法本意是不符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最高法院和省级法院的民事判决大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不排斥第二十八条的适用,在被执行人是开发商的情况下,如果业主不符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但是符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业主也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执行。
      五、排除法院执行法律依据的选择
      在法律依据的选择上,第十七条的要求比第二十八条更高,因此房屋买受人选择第二十八条更有利;在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选择上,如果买卖的标的物是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商品房(一手房),则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如果买卖的标的物是二手房,则只能选择第二十八条;房屋买受人符合第十七条或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的任何一项,都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关系,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如果案外人满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个要件,就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也就是说,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是第二十七条的例外。
      六、购买有抵押的房屋,买受人可能不能排除法院执行
      购买有抵押的房屋,买受人排除执行的异议可能得不到执行,其原因是因为不符合第二十八条的第四个要件“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最新司法解释统一理解与适用》(江必新、刘贵祥主编)明确:“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一是对他人权利障碍的忽略,例如,不动产之上设定有其他人的抵押权登记,而买受人没有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登记时由于存在他人的抵押权而无法登记”。
      执行是司法诉讼的最后一环,也是最重要的一环,它关乎公平正义是否能够落地,如遇执行难题,请联系专业律师。

作者:刘辉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