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或续签时,若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以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期笔者为大家分享关于劳动法的一个冷门小知识,关于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关于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在我国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对于本期需要讨论的冷门小知识,我们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年最新审判案例为例。
一、基本案情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王海娟与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王海娟主张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支付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工作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结合以上规定,因王海娟系公益性岗位,故其主张赔偿金的诉请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同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的再审裁定书中也明确适用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条款,明确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经济赔偿金的相关规定。
二、法院裁判规则
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和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虽然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属性,但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有其特殊性,故依照法律规定该部分劳动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需要按照《社会保险法》以及《劳动法》的规定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三、关于其他福利待遇的细则规定
2019年7月份,西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西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对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安置对象、招聘管理、福利待遇等进行了明确。这是西安市首次以办法形式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进行制度性明确。
其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应享受工资、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因此,对于公益性岗位,各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律师建议:劳动者在应聘入职前了解清楚相关政策以及规定,避免入职后对相关政策文件等不了解造成自身利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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