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技术入股的话题中,拟作为出资财产的技术,各方最为关切的,莫过于专利权。专利成果的持有者把专利成果进行作价,并把它交付为公司的出资,用来交换公司创办时或公司增加发行新股时股份的这样一种行为称为专利权出资。专利权的本质就是将资本和专利价值进行相互的转换。
专利权出资的前提条件
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如果是采用专利权出资形式,则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专利权必须要具备确定性
如果要以专利权进行出资,则专利权所有人必须要确保该项专利权是明确具体的,不能够对该项权利进行随意的变更。此外,还必须要通过章程来对其进行明确,从而更好的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估作价。在投资过程中,如果专利权不具备确定性,则难以对其进行评估作价,更谈不上确定股东的出资比例,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专利权的确定性是其可以进行出资的基础。
二、专利权必须是已经存在的有价物
若要以专利权进行出资,则必须要确保该项权利已经存在,此外,还必须要确保该存在的专利权是有价物,如果没有价值,则也不能够作为出资的对象。
三、能够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的评价
从《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其专利权出资必须要确保其能够以货币进行估价。如果专利权出资无法进行估价,则难以对注册资本进行考察,也难以确定股东权利大小,因此,专利权出资必须要确保该项专利权具有可评价性。
四、事实转让可能性
事实转让可能性要求该项专利权具备转让的条件和可能,如果不具备转让的可能性,则不能够作为出资对象。要确保其具有事实转让可能性,从而使其成为公司的财产。当然,在特定的情况下,部分专利权是由多人共同享有的,严格来讲,这样的专利权不具有独立的可转让性,但是如果能够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则也能够作为出资的对象,这就要求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灵活运用。
专利权出资法律风险分析
一、权利瑕疵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对于不同的专利权采用形式不同的审查制度。对于发明创造这类专利采取的是实质性审查,而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则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制度。尽管我国立法己经规定了对专利权要进行审查,但也同样存在法律风险。以发明创造专利为例,发明创造必须要具备新颖性等“三性”,而这其中新颖性要求该专利必须从未被申请过且从未被公开过。而因实质性审查不可能万无一失,其可能被申请过或者被公开过但仍然通过了实质性审查。专利申请人因此取得相应专利的,最终可能通过法院裁决的形式予以撤销,就会导致该专利权自始无效,其作为出资份额也归零,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一定程度上甚至会对企业造成致命的影响。
此外,即便经过实质性审查也有可能因为审查员的审査不当导致权利瑕疵,如审査员的专业性具备不够,在审查过程中并不能够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查,亦或者是审查能力不足未能发现相关瑕疵,进而导致权利瑕疵影响专利权出资风险。与此同时,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言,因为没有实质性审查,也没有明文规定审査要求、程序等内容。通常情况下,只要经过初步审查然后授权即可,这一情况其实更容易导致“权利瑕疵”,从而为出资带来风险。
二、出资主体的合法性
专利权出资,其主体选择对接受方来说,其要面对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出资方不是标的物的合法权利人。
第一方面,出资方把单位的职务独创发明充当非职务发明创造来出资,或者是把员工的非职务创造充当职务创造出资。
第二方面,出资方把跟其他人共享的专利技术,采用单方面的名义自做主张来出资。
第三方面,出资方把设有在先权利的专利权来出资。
以上三种情形,不仅会侵害到第三人的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且当要发生纠纷时,受让方的利益受损几乎很难得到法律援助或救济。还有一种情况要提的是,如出资的是受让得到的专利权,那么就会因相关的转让手续不完整而导致转让没有法律效力,进而导致出资无法律效力。
三、专利权的评估情况不属实
我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针对充当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要评价估量作价,核查清楚财产,要如实做作估价,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专利权具有两种特征,一是有模糊性,二是有易变性。并且当前现在的专利权评估评估原则和程序不能达成统一要求,也无针对专利权出资的信息公开相关的强制性的制度,所以不能防止出现对出资专利权给予过高或过低评估的情形。专利权价值的过高估价,直接破坏了公司的资本制度,不利于照顾公司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把出资专利权的作过低估价,这也会侵害了专利出资人的收益。
四、专利权的时效风险与地域风险
专利权的法律时效是有限的,同时,专利权的经济价值并不是在其法律时效内一成不变的。某项专利权在法律期限届满,就意味着其他主体可以对该项技术进行复制,甚至在该项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研发,使得该项专利权的经济价值的时效大大缩短。因而,各方投资者或者受投资方都应当充分考虑专利权的法律时效及其经济价值年限。与此同时,专利权的保护是受地域限制的,换言之,某项专利在其受保护的地域之外,该项专利所有人对该专利的相应的法律权益不受认可和保障。因此,专利权的地域性的问题是出资人及相关企业所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之一,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五、专利权出资法律风险防范
在公司成立之初或增资过程中,公司全体股东和出资人共同签订出资协议,明确每个出资人和股东的责任,是推动公司成立、良好运作的重要手段。严密的出资协议对于维护企业、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明确出资协议的内容,将专利权名称、专利号、附带技术材料等与专利权相关的所有信息详细记载在出资协议中。
第二,明确专利权出资转让协议、转让登记时间以及当事人责任等。
第三,对公司成立后的专利权价值变动,要明确约定处理方式。专利权评估机构的专利权作价评估报告,是企业判断专利权价值的主要依据。
在现实中,很多接受专利权出资的企业没有实现其预期利益,专利权评估价值与实际效果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如果接受专利权出资的企业仅仅凭借固定不变的评估结论来决定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这对于企业和其他股东是不公平的。所以,出资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可变专利权价值的约定,同时构建符合多方利益的、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并约定在专利权价值发生变动后对出资比例进行调整,避免以后因专利权价值变动引发纠纷的情况下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最后,加强专利权出资人的承诺机制,为了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应当构建完善的专利权出资人承诺机制,即专利权出资人对专利权资本的使用作出承诺,保证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实用性。
作者:戴晓梅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微信二维码
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