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人员讨薪不应逾越法律的边界
发布时间:2021-07-08     浏览量:2465    分享到:

      外来务工人员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性力量,辛苦劳作的务工人员希望及时拿到自己的薪资合情合理合法。但是,现实中总有一部分人利用弱势群体的牌子,打着维权幌子,索要不正当利益,甚至变相敲诈,成为令人广为诟病的现象。因影响较为恶劣,被称为“恶意讨薪”。
      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在工资已发或工资款已经拨付的情况下,承包者、经营者组织劳动者或雇佣社会人员以讨薪为名义,采用非正常处理手段,以索要更多工程款或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群体性行为,也包括劳动者在追讨拖欠工资过程中虚报欠薪数额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一是在向用工单位讨要工资时,无依据抬高薪酬、冒名顶替领取工资;二是增加工作量、用工量,讨要高于工程总量的工资;三是包工头怂恿务工人员以群体性讨薪为名,给相关部门施压,以达到尽快解决工程款的目的等。
      现实中的许多包工头,因缺乏管理劳务的经验或者在施工期间管理不善,常以过高工资标准向其招募的务工人员发放工资,从而导致自己欠下巨额债务,便利用务工人员弱势群体的地位不断上访、投诉,甚至要求支付更多的费用。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劳务市场,不但给政府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工作压力,而且给施工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常言道:人无信不立。个人发展也离不开诚信,诚信必定首先来自于内心的信仰。恶意讨薪的最终目的是追逐额外的或非法的利益,行为者缺少法律意识,对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诚实信用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也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基石。在建设单位支付工资款后,恶意讨薪行为不仅损害了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的利益,还破坏了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诚信基石,既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也毁掉了务工人员在劳动关系中的诚信意识。近年来务工人员层出不穷的“恶意讨薪”事件,从侧面反映出务工人员群体的诚信建设亟待加强。
      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证据是案件能否胜诉的关键。务工人员一定要注意对各类口头支付协议或劳动关系的证据留存,否则便在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对于企业而言,在施工项目管理全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通过合同明确各当事人责任,分清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合同,落实责任,重视合同管理。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当事人的经济目标,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合同当事人应当尽量协商解决分歧,防止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演变成不可调和的纠纷。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应依法应对,减少损失。合同纠纷处理中强调证据与事实,当事人要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是凭空捏造与合同约定无关的理由。
      此外,要加强监管,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如在建筑工地设置电子门禁系统,工人通过“刷脸”或打卡的方式确定出勤率。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各作业班组人工费结算审核、建筑工人工资发放公示及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等事宜,并保存工资支付记录备查。
      施工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建筑工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后,由委托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建筑工人工资银行卡。必要时,可采用双方签字确认并经第三方见证或公证的方式。


作者:刘陈旭光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