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绍朴杨朝菊信用卡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7-08     浏览量:2353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3日,周绍朴签署《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向中行腾冲支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爱家卡)。同日周绍朴、杨朝菊签署《爱家分期申请表》,向中行腾冲支行申请专向分期额度250,000元的贷款,用本案信用卡归还贷款,期限5年,分期期数60期,费率22.5%,按月还本,分期手续费按月收取(分期还)。周绍朴在申请人处签名捺印,杨朝菊在配偶处签名捺印。该卡普通授信额度10,000元,爱家分期额度250,000元。
      自2020年1月起周绍朴、杨朝菊未按时还款,截至2020年6月13日,已逾期6个月,该信用卡欠款合计114,178.73元,其中逾期欠款本金37,153.28元、利息1,926.72元、费用13,858.53元,爱家分期未到期本金49,992元(4,166×12),未到期手续费11,248.20元(937.35×12)。
      另查明,周绍朴、杨朝菊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24日杨朝菊与周绍朴离婚纠纷经一审法院(2017)云0581民初389号民事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第四项确定欠中行腾冲支行的贷款212,466元(即本案的债务)由周绍朴负责偿还;周绍朴对判决中第二项子女抚养问题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1月23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05民终376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周绍朴继续使用本案信用卡,并还款至2020年1月。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周绍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中行腾冲支行申领信用卡及申请爱家专向分期额度贷款,应按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信用卡和按约定按月还款,现周绍朴未清偿到期债务,已违反约定,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中行腾冲支行主张清偿逾期欠款及提前归还未到期爱家专向分期贷款,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该债务发生在周绍朴、杨朝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朝菊在爱家分期申请表上配偶处签名,同意将周绍朴使用本信用卡欠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该责任为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周绍朴、杨朝菊的离婚判决确定本案债务由周绍朴负责清偿,但离婚判决确定的债务分担对中行腾冲支行无拘束力,除非周绍朴清偿了本案债务,否则,杨朝菊对周绍朴所欠本案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杨朝菊在履行之后可依据离婚判决向周绍朴追偿。杨朝菊主张本案债务与己无关,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不予支持。判决:由周绍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行信用卡及爱家分期贷款欠款计114178.73元,并承担以87145.2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4日起至本金87145.28元还清之日止,按信用卡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杨朝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周绍朴、杨朝菊不服,进入二审。二审法院认定:杨朝菊签署《爱家分期申请表》并承诺“将其信用卡欠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在双方生效离婚判决中也确认了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离婚财产分割判决不能对抗债权人,故中行腾冲支行要求杨朝菊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问题在于,离婚财产分割判决能否对抗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根据本案可知,夫妻共同债务发生在发起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均对债务知情并承诺将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两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的离婚判决中对夫妻债务的分割仅仅是作为夫妻双方内部的责任划分,具体到本案杨朝菊在履行债务之后可依据离婚判决向周绍朴追偿,但不能因此对抗债权人的债权。


作者:谢艳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