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案件中有关“经营管理困难”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时间:2021-07-08     浏览量:3100    分享到:

      近期笔者办理了一起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案件,委托人系该公司的创始股东之一兼任监事,工商机构登记其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49%。另一股东持股51%,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印章、银行账户等均由另一股东控制。
      公司经营期间盈利,但两股东之间因经济利益等问题从2017年起至今矛盾不断,多次相互举报告状,相互视为仇人,公司超过2年未能召开股东会,委托人以监事身份要求查看公司账册时遭公司拒绝。委托人据此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本案一审判决支持解散该公司,二审维持原判。
      一、在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有盈利的情况下,主张解散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那么在公司盈利状态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因利益纠纷主张解散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公司股东之间产生分歧,矛盾较大,但其公司经营管理并没有发生严重困难,公司有盈利,公司存续并不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部分股东主张解散公司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种意见认为,股东之间产生分歧,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公司继续存续还会使股东及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应判决支持解散公司。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
      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机制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公司经营盈利不构成不予解散的抗辩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笔者认为,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公司经营盈利,不构成不予解散的抗辩事由。
      笔者办理的该案中,委托人愿意参加股东会会议,行使股东权及监事权利,以解决公司有关问题。但公司股东会议客观上已超过2年无法正常召开,连正常的股东之间的沟通也无法实现。委托人曾以股东及监事身份,要求了解和查看公司账务,遭公司拒绝,公司通过报警导致委托人被派出所带走询问。
      试想,股东或监事连最基本的进公司大门都成为不可能,那么,作为仅有二人的公司股东之间还如何配合,股东和监事还如何依据法律和依据公司章程行使权力?只能说明公司管理机构运行已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出现了内部障碍,形成了公司僵局,即公司经营管理已出现严重困难。另一股东在庭审中虽多次主张公司经营目前为盈利状态,不应解散公司,但其主张因曲解法律规定,未被法庭采纳。
      三、《公司法》对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法律限制。
      《公司法》第183条虽然赋予了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的权利,但该权利不是随便行使的,同样要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 
      首先,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也就是股东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不能正常运行,且股东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或认可,使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状态。
      其次,股东会除重大决议外不能顺利通过且董事会的决议同样也不能顺利通过,使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瘫痪状态。
      再次,在股东起诉前,首先应尝试其他有效的解决途径,缓解矛盾,恢复经营管理或者进行公司重组,如股东之间的协商,内、外部股份转让等方式来对公司进行修整或重组,在其他途径都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诉请解散公司才可能被支持。


作者:欧厚国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