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刑事辩护的展开方式
发布时间:2021-07-08     浏览量:3521    分享到:

      如果说良好的谈话、沟通能力是从事律师工作的前提,那么优秀的谈判、说服能力则是优秀律师必备的高阶技巧。刑事辩护是一门说服法官的艺术,刑事辩护首要的说服对象是法官。如同“把他人的钱塞进自己钱包”一样困难,要“把自己的思想塞进他人头脑”殊为不易,这不仅需要具备深厚的理论和经验功底,同时还需要一定沟通技巧,特别在面对经验老道的刑事法官时,有瑕疵的逻辑推论会很快被发现并扩大,可能导致辩护效果的功亏一篑。
      在现行体制下,公检法三机关按照法律要求具备“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作为法院倾向于主动参与刑事追诉,而非被动的“居中裁判”。指望法官接受辩护律师的观点,特别是那些无罪辩护或程序性辩护的观点,通常会有体制机制要素的掣肘。再者,司法改革后现行法院领导模式下,上下级法院隶属关系明显增强,“审级独立”并未完全确立,制度失灵现象并不鲜见。因此假如一审做了有罪判决,辩护律师想要推翻一审判决,说服二审法院改判无罪或减轻量刑,客观上面临重重阻碍。
      笔者最近就碰到这样一起类似案件,这引发了我对“二审程序如何开展有效辩护”的命题开启了更多思考。换句话说,在有限的司法环境中,辩护律师应当如何有效开展辩护活动,能够说服法官听取自己的辩护意见呢?经查询资料并与其他专家学者、律师同行交流。笔者认为,以下几点特别应当引起我们注意:
      第一,二审辩护的假想敌是一审判决书而非控方
      不同于一审辩护,一审辩护的假想敌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公诉主张,律师需要说服法官不接受检方的公诉主张。而在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起诉已经被全部或部分吸收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一审判决做出了定罪量刑判决。二审辩护应当是推翻或者削弱一审法院判处的罪名或者量刑结论,律师的假想敌变成一审法院的裁判文书,要努力说服二审法院不接受一审法院的裁判结论。
      这就给二审辩护带来质的变化,从辩护素材提取和观点提炼看,一审的判决理由特别是“本院认为”部分,是二审辩护的核心命题。例如一审判决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问题,就需要在二审辩护过程中对被告人谆谆善诱,努力说服被告人使其放弃对案件事实法律性质的辩解;一审提出“数额巨大”“作案时间长”等笼统性、概括性话语,律师就要将本案情节、数额与其他类案相比较,若比较结果并不能符合实际情况,就需要将相应比较结果提交给二审法官,从而帮助二审法官形成更全面、客观、准确的判断。
      第二,不同层次的辩护意见在必要时分开单独提交
      刑事辩护发展至今已经有了多层次、多维度的辩护方法和辩护技巧,仅从形态而言就有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辩护、证据辩护等多种思路。作为二审辩护而言,一方面,二审法官在没有详细浏览案卷的情况下很容易因一审判决形成先入为主的认识;另一方面,从逻辑上讲,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之间存在一定选择冲突;这就使二审辩护的启动策略选择变得无比重要。在浏览资料时笔者发现,2010年山东省高院曾以二审程序判处一起受贿案,将一审结果“死刑立即执行”改为二审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意味着二审辩护律师“救命”成功。本案律师有个做法值得学习,便是将不同层次辩护意见分别提交。
      具体而言,该案中两名辩护人在通览全卷的基础上对本案形成了罪轻辩护、程序辩护、量刑辩护三套思路。如果将这三套思路形成统一辩护意见,那么该“意见”将有140多页,这未免显得冗长且繁琐。在两名辩护人探讨后,他们将罪轻辩护意见、程序性辩护意见、量刑辩护意见形成三份材料,分别提交。事后的结果证明这样的决定无比正确。经了解,法院在拿到三份不同辩护意见后开会讨论这一情况,几乎所有参会者都高度重视量刑辩护意见,对仅有20页的量刑辩护意见反复研究,最终取得了理想结果。
      可以想象,假如将这些量刑辩护意见淹没在140页的辩护整体意见的汪洋大海中,将很难引起主审法官的重视,甚至可能因无罪辩护和程序性辩护意见带来的负面影响,被束之高阁甚至弃之不顾。
      第三,对类案裁判文书的整合援引是量刑辩护的必修课
      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重磅新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这等于再次将“类案同判”提升到法律和政治的双重高度。
      就二审程序而言,由于量刑辩护是大多数案件辩护人的最终选择;而在量刑辩护中,“类案同判”理念的运用和素材的整合尤为重要。为向二审法官说服一审判决在量刑的不合理甚至荒谬之处,律师有必要广泛检索有关案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案例。
      用“举重以明轻”的基本逻辑整合案件材料和刑罚裁量依据,将相应内容进行缩写和总结,不仅将材料融入辩护意见,同时将类案刑罚裁量文书作为附件提交给二审法院。假如能够形成这样一份数据翔实、扎实可靠的相似案件裁判文书援引目录,那么对二审期间的量刑辩护将形成画龙点睛作用。
      第四,说服被告人二审期间配合我方辩护思路是前提
      俗话说“最好的辩护是将被告人成功转化为辩护的助手”。在司法实践中,一审程序中的被告人往往对自身罪名、罪状、罪责怀有这样或那样的怀疑,对这样“不配合”或“唱反调”的做法,法院往往以“认罪态度”的方式和名义,对被告人施加以负面苛责。
      那么在刑事二审程序中,就要最大程度避免这种情况出现;不仅如此,在二审开庭前和休庭期间,辩护律师有必要与被告人持续、多次会见,让被告人完全接受本方辩护观点,并促使其与自己进行有效的协作配合。退而求其次,即使被告人对自身行为性质持有不同意见,也应当劝说其克制无效辩解的做法,至少形成“被告人负责讲清事实,辩护人负责论证法律问题”这样的协调配合格局。唯此才能形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量刑情节,为二审改判构筑法律基础。
      在此摘录陈瑞华教授在《刑事辩护的艺术》中的一段话,作为本文的收尾:
      “经验表明,要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律师应当像医生那样,与被告人(病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将本方的辩护思路(治疗方案)告知对方,获取对方的接受和配合。在被告人给予配合的辩护活动中,律师的辩护才能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治疗效果),从而达到最大限度说服法官的目的”。


作者:苟震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