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离职后,单位不同意,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11-04     浏览量:2653    分享到:

最近,笔者接到好几位朋友的咨询,一位朋友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后,单位领导以各种理由不批准离职,那自己需要在单位一直工作到领导批准为止么?另一位朋友则是向领导提出离职申请后,单位领导亦未批准其离职申请,但该朋友自此就再未到公司上班,后领导以克扣工资等理由要挟其返回上班。

现实生活中,上述案例比比皆是,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单位以克扣工资、不出具《离职证明》、不办理人事档案等理由要挟员工继续工作,后员工迫于单位的强势地位,不得不在单位继续工作至领导批准。员工离职必须得到领导批准吗?若员工离职领导未批准,单位可以不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不办理人事档案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须根据不同的解除事由判断劳动者是否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离岗时间以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为准。

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较少,劳动者因个人或用人单位的原因提出离职的情形较多,且就离职时间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形下,需区分以下三种不同情形: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无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任何条件、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都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届时劳动者享有法定解除权,也无需用人单位同意,且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此扣留劳动者的《离职证明》、人事档案等。若在试用期内,则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至第六款规定,若劳动者以该条款事由提出离职申请的,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也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只需随时(离职前任一时间)告知用人单位离职事宜即可,双方的劳动合同将解除。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七款规定,若劳动者以该条款事由提出离职申请的,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言外之意,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当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强调一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但劳动者需区分不同离职事宜履行告知义务和工作交接。另提醒一点:劳动者在解除合同时,需根据岗位的性质、工作要求等在合理期限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若未能办理工作交接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劳动者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此处需用人单位进行举证。

所以,劳动者务必提前或解除合同时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录音、录像、拍照、微信等方式保存相关的证据或现场材料,以便于将来索要工资或抗辩用人单位的索赔事宜。

前文说明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关于离职过程中劳动者享有的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及通知事宜,以便于劳动者在离职时可以正当合法的维护自身权益。但同时存在另一种情形,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亦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对于该种情形,劳动者仍可以依据前述内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对应法律条款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作者:王随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