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上期文章,在第十篇“一事不再理”当中,作者通过一个夫杀妻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在舆论以及被害人家属的压力之下,省高级法院协商后自行决定提出再审程序,最终判处该被告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引出对中国再审程序的深度思考。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事不再理”是诉讼过程中要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拥有特权从而使已经生效的判决重新启动再审或裁判的程序,即使已经生效的判决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也必须经过极其严格的程序才能最终决定是否提起再审程序。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即不能因为某一案件的特殊情况而影响法律实施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破坏社会大众对法律实施的信任。
相反,中国则不同,中国立法、司法机关仿佛对“一事不再理”原则有着极大的怀疑甚至有些否定的态度。在对待再审程序方面,中国的各级司法机关都有极大的自由度,即各级法院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利,检察机关也可发挥监督职能如果审查发现该判决的事实认定确有错误,则可以通过抗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同样被害人如果认为该判决存在问题,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检察院或法院提出申诉,由他们审查后发现确有错误的依然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这便使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非常大的任意性和灵活性。这虽然旨在维护法律实施的正当性,为了保证冤假错案的及时修正,但同时也使得司法裁判的终结性存在质疑,与“一事不再理”有所矛盾。其中存在一个比较显著的问题就是,在中国司法体系内部,确定该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标准及其不明确,并且可以由做出该判决的司法机关认定,这一做法显然缺乏标准,容易产生争议。
并且,在当今中国,社会大众的舆论效应有时甚至能够改变司法机关已经做出的判决,即使原先的判决在程序和实体上都不存在任何问题。即舆论有时甚至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这种现象是法治体系不够完善的表现,应当在不断完善的司法体制改革中进一步改进。
在第十六章“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提到我国刑法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即在司法活动中,任何人提出案件事实都应该提供证据,这里的证据是指在案件客观事实属实的基础上通过合法的手段,合法的取证主体以及规范的证据笔录所得到合法证据。正如之前讲解第一章所提到的例子,这样的原则要求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重视证据,即遵从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案件过多,案件事实看起来比较清楚、某种证据的真实性在其他普遍案件中很少存在质疑等客观和主观原因,使得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忽略了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不亲自调查核实。
因此,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容易存在漏洞,使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方面有做手脚的机会,从而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更不利于公正审判。另外,对于在刑事审判法庭上如何确定被告方的犯罪主观方面这一问题又该如何处理呢?这一由犯罪人主观想法而产生的犯罪动机、目的等表面看起来都无法用切实的证据证明,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在被告人作的有罪陈述中加以分析,再与其他能够证明犯罪人犯罪手段、犯罪行为等证据相结合,即可得到明确的答案,从而可以判断出犯罪人的犯罪主观方面。
这也应验了第十九章的格言“人的外部行为反应其内心秘密”,通过行为人的外部行为来判断其内心的主观想法既可以减少法庭对行为人口供的依赖程度,又有利于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树立重视证据的心态,用客观证据证实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提高司法机关在人民大众中的威信。
第十七篇“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不被视为可靠的证人”,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人在自己陷入困境时都无法做到绝对的冷静,总会带有自己的立场看问题,倾向于把自己放在过错较少甚至无过错的一方,或者说潜意识会为自己找理由辩解,用感性为自己开脱的同时用理性为自己分析,双方在这样的情况下处理问题必然容易导致矛盾激化从而发生不必要的争执。在司法领域内更是如此,原被告因为双方的不同利益无法调和才会进入诉讼这一环节。
在法庭上,原被告各执己见,都认为自己所说是案件事实,对方若有与自己有所偏差的陈述,就认为对方是在歪曲事实,趋利避害,从而带着情绪处理问题。而在法官看来,双方当事人自然各有立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两者所陈述的事实都有可能存在为自己开脱的成分。因此,双方当事人并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证人的角色,他们的身份只能是言词证据的提供者以及享有辩护权的当事人。他们通常不会因为作出虚假陈述而受到法律追究,只是负有对法庭上法官提出的问题如实回答的义务。
在面对对方律师的询问时,可以选择回答,也可以对敏感问题保持沉默。而证人这一角色则是站在中立的角度,与该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仅见证某些事实的发生,而在法庭作证,因此他们有陈述事实的义务,如果做伪证则会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站在不同的角度看问题即可得到不一样的见解,可见做任何事都应该尽量保持理智,用平和的态度处理问题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结果。
综上所述,从一个个司法程序的细节出发,通过不同主体的角度看问题即可发现司法体系以及司法制度中存在的不足,《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通过作者多年对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以及法律程序等方面的深度研究,用自己的多年经验记录了自己对中国司法改革问题的独特想法,作者在本书第二部出版的序言中也提到本书中新颖的小灵感、小观点也许在法学著作中很难被包容,但仍然可以引读者有所思考。我认为成为一本好书的理由之一一定是能够为读者带来心灵上的共鸣和震撼,并且通过作者通俗易懂的语言引导读者从书中的案例以及作者的见解当中独立思考得出属于自己的看法,即使与作者的想法有所出入也无妨,因为这正是百家争鸣的体现,有见解、有争议才能更好的促进发展。正如本书所述,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作者:李佳玉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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