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份猎头公司开展的一个19,000多人参与的问卷调研活动显示,82.46%的参与者所在的公司实行的是薪酬保密制度,占据了绝大部分。而从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当中,支持和反对薪酬公开的人数占比相差甚微,3%都不到。
薪酬保密制度主要出现在一些初创公司、微型公司、三产公司,因为公司组织结构不稳定,动态调节因素过多,薪酬体系不健全,所以公司要求工资保密,是为了动态调整薪酬管理,激励员工。那么,薪酬保密制度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强制劳动者签订薪酬保密协议,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签?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12日,某科技公司与宿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自2017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试用期6个月,宿某岗位为大数据开发经理,约定了月税前薪酬。该《劳动合同》第22条规定:某科技公司实行保密工资报酬制度,宿某对工资报酬水平须负保密责任,在某科技公司工作期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有意透露,也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询问或攀比他人的工资,否则某科技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合同解除。某科技公司与宿某另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知识产权与保密信息保护规定》以及《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三份文件。
2019年6月4日,某科技公司向宿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宿某先生,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您于在职期间主动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22条及《保密协议》相关约定,情节较为严重,故公司对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自2019年6月4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薪资结算至2019年6月4日,请您于2019年6月4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当日,某科技公司发布《通知》一份,该通知载明:致公司全体,公司一直致力于信息安全建设,尤其是薪酬信息,一直是公司不可触碰的红线,任何违背的人都将受到严厉惩罚。经调查,平台数据部宿某曾向公司其他员工泄露个人薪资,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薪酬保密规定,对公司及团队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2019年6月21日,宿某以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7月19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某科技公司自裁决生效后7日内向宿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1604元,驳回宿某其他仲裁申请。
某科技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诉至石景山法院。
法院审理认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某科技公司解除与宿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宿某支付赔偿金,理由为:
一、某科技公司解除与宿某劳动合同的理由系宿某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
二、证人秦某的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宿某曾向他人提起个人薪资事宜,但考虑该聊天内容的语境,宿某该行为尚不足以被认定为故意泄露个人薪资;
三、即便宿某该行为属于故意泄露个人薪资,宿某前述行为亦难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且某科技公司在宿某上述行为发生近一年才对宿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罚过其当;
四、某科技公司提供的其他证人均陈述系从他人处得知宿某泄露个人薪资事宜,该相应证人证言均系传来、间接证据,不足以证实某科技公司相应主张。
因此,某科技公司以宿某故意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为由解除与宿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宿某支付赔偿金。
那么,薪酬保密协议劳动者可以拒签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
据此,商业秘密仅包括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薪酬不属于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任何一类,因此不属于商业秘密。劳动者有权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薪酬保密协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拒签薪酬保密协议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党阳光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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